來源:運城日報時間:2024-10-29
為了規范和加強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我市亟須制定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現將《運城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法規的必要性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指出,要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機制,健全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保障體系,完善大安全大應急框架下應急指揮機制,強化基層應急基礎和力量,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居民住宅區是人民群眾生活的主要場所,其消防安全管理是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的重要方面。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加速推進,我市住宅小區數量急劇增加,規模不斷擴大,特別是高層民用建筑不斷增多,部分居民住宅樓高度已接近百米,消防救援的難度持續增大,消防安全面臨的困難和壓力與日俱增。據統計,2024年以來,全市居民住宅區共發生火災389起,占所有2243起火災總數的17.34%,其中亡人火災2起,死亡人數2人,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形勢不容樂觀。此外,還存在著消防安全職責不清晰、消防設施維護不到位、消防安全保障不力、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不夠、監督管理缺乏抓手等突出問題。因此,有必要結合我市消防安全管理實際,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消防法等上位法進行補充和細化,明確責任規定,強化監督管理,進一步規范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避免發生重特大及有影響的居民住宅區火災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情況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24年立法工作安排,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組長的法規起草組,市消防救援支隊具體負責《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法規起草組在查閱大量資料、組織專家論證和學習借鑒其他市相關法規的基礎上,完成了《條例(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法規起草組又多次深入基層一線進行實地調研,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聽取市人大代表、相關職能部門、社區、物業、居民代表及法律專業人士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同時,在網絡上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意見征詢,廣泛征集社會各界意見。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充分發揮一審專委作用,全過程推動法規起草工作,同步征求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等的意見建議。法規起草組根據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經市司法局審核后,于2024年8月8日報請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8月12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于提請審議《條例(草案)》的法規案。
三、《條例(草案)》的修改情況
8月20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聽取了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刁海鵬所作的關于《條例(草案)》的起草說明和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贠晨昱所作的關于《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會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著手開展了《條例(草案)》的修改工作。
(一)修改過程
8月30日,組織市消防救援支隊、市司法局召開法規二審工作協調會,邀請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的修改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之后,收集整理了消防法、省消防條例等18部法律、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匯編成冊,供修改參考。9月中上旬,開展了《條例(草案)》的第一次修改工作。期間,就《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和重點條款多次與市消防救援支隊討論研究,交換意見。9月23日,組織召開座談會,聽取了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街道辦、社區、物業等的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修改。9月底,赴河南省平頂山、駐馬店等地開展立法考察,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責規定、農村消防水源和微型消防站建設、老舊小區消防管理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學習交流,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作了第三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見稿。
(二)總體修改情況
原《條例(草案)》共6章42條。我們緊密結合我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現狀,聚焦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對上位法作出了必要的補充和細化,強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完善居民住宅區的禁止性行為,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職責,并按照立法技術規范,優化草案結構,調整章節設置,厘清條款順序,規范文字表述,對原《條例(草案)》進行了大幅度修改,合并2章為1章,刪減14條,增加5條,合并8條為4條,修改200余處。現《條例(草案)》共5章29條。
(三)主要修改內容
1、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作了原則性規定
原《條例(草案)》對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機關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作了詳細羅列。由于機構改革的原因,這些部門的具體職責還存在不確定性,不宜在法規中予以明確。實際工作中,如確有需要,可通過制定規范性文件等形式予以靈活調整。因此,《條例(草案)》根據消防法、省消防條例的規定,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作了原則性規定。
2、完善了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
考慮到孤寡老人、獨居殘疾人和癱瘓病人等行動不便人員在發生消防安全事故時自救難度大,需要特殊照顧的實際情況,參考許昌、商丘、平頂山等地做法,在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中增加了“幫助孤寡老人、獨居殘疾人和癱瘓病人等行動不便人員排查并消除火災隱患”的規定。
3、完善了有關消防知識學習和宣傳教育方面的規定
原《條例(草案)》規定,“鼓勵居民學習消防知識”。消防安全工作以預防為主,學習是預防的重要內容。借鑒許昌、商丘、南陽、三門峽等地做法,將其修改為“居民應當學習必要的消防知識”。同時,專門增加一條宣傳教育方面的內容,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4、充實了智慧消防規定
原《條例(草案)》對智慧消防工作規定得較為籠統,可操作性不強。借鑒商丘等地做法,將其修改為“鼓勵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區采用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提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了制止和舉報規定
原《條例(草案)》規定,“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平臺進行投訴、舉報”。投訴舉報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12345”,借鑒三門峽、龍巖、南陽等地做法,將其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維護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有權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6、完善了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
市消防救援支隊提出,疏散通道樓層標識不明可能導致救援困難,影響疏散人員逃生。《條例(草案)》為此作出專門規定,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高層住宅建筑每層樓梯疏散通道的顯著位置張貼樓層標識”。同時,借鑒平頂山經驗,增加了“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等規定。
7、刪去有關小區管理單位的職責
有基層立法聯系點提出,《條例(草案)》對物業服務企業和小區管理機構規定了相同的消防安全職責,可操作性不強。據了解,我市存在著一定數量的無物業服務的老舊小區。在相關部門和所在社區的推動下,這些小區通過成立物業管理委員會等管理單位來管理日常事務,但其無力承擔與物業服務企業相同的消防安全職責。因此,有必要對有無物業服務的居民住宅區作出區分,將原《條例(草案)》“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中的“管理單位”刪去。同時,增加一款,“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住宅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幫助村(居)民委員會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8、增加了高層住宅建筑的特殊規定
考慮到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救援能力較為有限,以群眾自救為主,逃生疏散設施器材的配置要求應該更高,故參考《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作出專門規定,“高層住宅建筑應當在公共區域的顯著位置擺放滅火器材,按照規定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逃生繩、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9、細化完善了居民住宅區的禁止性行為
參考平頂山、駐馬店、新鄉等地做法,在居民住宅區的禁止性行為方面增加了“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前室、屋頂疏散平臺等部位搭建建(構)筑物、堆放雜物等或者鎖閉安全出口”、“妨礙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正常使用,或者拆除防火門、防火卷簾”等多項規定,以進一步細化和完善居民住宅區內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0、優化了章節設置
原《條例(草案)》第四章“監督管理”與第三章“火災預防”的內容存在交叉和重復,且條款較少,可以合并到第三章“火災預防”,以更好體現預防為主的方針。
11、刪除了出租住房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是使用人,不區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因此,將原《條例(草案)》有關出租住房消防安全方面的內容作刪除處理,將相關內容納入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職責。
12、刪除了共用消防設施的管理規定
因財政部《住宅和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足時如何分攤已作出明確規定,《條例(草案)》無需重復規定,故作刪除處理。
13、刪除了有關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巡查的法律責任規定
原《條例(草案)》對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巡查、檢查設置了法律責任。因無上位法依據,且可操作性不強,故作刪除處理。
14、增加了銜接條款
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是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運城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已對有關事項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故刪除了《條例(草案)》中有關電動自行車的內容。同時,為做好法規之間的銜接,在附則中增加一條,規定“有關居民住宅區內電動自行車、低速電動車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照《運城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執行”。
四、《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5章29條,其主要內容為:
(一)明確了適用范圍
《條例(草案)》對法規的適用范圍進行了明確,即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同時,明確了居民住宅區的含義。
(二)規定了基本原則
《條例(草案)》規定,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居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增強居民住宅區的火災防控能力。
(三)明確了政府、有關組織和部門的職責
《條例(草案)》明確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同時,規定了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的職責。
(四)明確了有關提升居民消防安全素質與能力的規定
《條例(草案)》規定,居民應當學習必要的消防知識,掌握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和防火、滅火常識及逃生技能,增強自防自救能力。同時規定,鼓勵居民家庭制定火災疏散逃生計劃,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并配置必要的滅火和疏散逃生器材。
(五)規范了宣傳教育方面的內容
《條例(草案)》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使學生增強消防意識,掌握消防知識和消防技能。新聞、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六)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的職責
《條例(草案)》明確了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物業服務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結合火災預防需要,定期更新宣傳內容”、“每日至少進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每年至少對建筑共用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等十三項消防安全職責。
(七)明確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條例(草案)》明確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制定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規約”、“依法作出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依法籌集、審核、列支用于共用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專項維修資金”等七項消防安全職責。
(八)明確了業主、物業使用人的職責
《條例(草案)》明確了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履行“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約,執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配合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發現火災隱患及時報告”、“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備和場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等七項消防安全職責。
(九)明確了重大火災隱患消除規定
《條例(草案)》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影響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采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短期內難以消除的,應當增設消防水源、配備消防器材、規范管線敷設、開辟消防疏散通道,制定應急預案。
(十)明確了消防控制室規定
《條例(草案)》規定,居民住宅區按照規定設置消防控制室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值班操作人員,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十一)明確了農村消防水源建設規定
《條例(草案)》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域消防水源建設。新建、改建農村給水管網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公共消火栓,并保持消火栓的水壓和水量。沒有給水管網的,應當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設置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
(十二)明確了消防安全監督檢查規定
《條例(草案)》規定,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居民住宅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十三)規定了通報和協作機制
《條例(草案)》規定,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等有關單位建立健全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機制。
(十四)明確了高層住宅的特別規定
《條例(草案)》規定,高層住宅建筑應當在公共區域的顯著位置擺放滅火器材,按照規定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逃生繩、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十五)明確了居民住宅區內的禁止性行為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內實施“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或者在消防車通道與建筑消防撲救面之間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遮擋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前室、屋頂疏散平臺等部位搭建建(構)筑物、堆放雜物等或者鎖閉安全出口”等十五項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十六)設置了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對物業服務企業選用不合格消防產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或者在消防車通道與建筑消防撲救面之間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等違法行為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七)規定了銜接條款
《條例(草案)》規定,有關居民住宅區內電動自行車、低速電動車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照《運城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八)規定了法規的施行日期
根據立法工作進度,將法規施行日期暫定為2025年5月1日。
運城市人大法制委
運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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