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發布者:時間:2024-01-31
2023年5月份,山西省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建工公司)將自身承攬的項目工程中外墻保溫工程分包給包工頭楊某,楊某又聯系張某等8人負責施工。在近兩個月的施工過程中,楊某只向工人支付了1萬元的生活費,當工人催要工資時,發現包工頭楊某已經失聯。于是,張某等8人向某建工公司提出支付近11萬元的拖欠工資,某建工公司則認為已經將工程款支付給包工頭楊某,應該由楊某向其支付工資。爭執無果后,8名工人找到運城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中心,請求提供幫助。
調解員了解到張某等8人均是河南省上蔡縣人,與包工頭楊某也只是在網上聯系過,并未見過本人。張某等8人在室外高溫環境下辛苦工作近兩個月,卻未想到最終連工資都拿不到。
調解員立即和某建工公司負責人丁某聯系,丁某告訴調解員公司已將工程款全額支付給包工頭楊某,張某等人是包工頭楊某找的,和他們公司一點關系也沒有,他們應該想辦法去找楊某結算工資,而不是一直纏著他們公司。同時,丁某也向調解員表示對人民調解沒有調解意愿。調解員沒有在意丁某的冷淡反應,本著解決糾紛的目的繼續進行耐心解釋,在調解員的多次邀請下,最終丁某答應見面談一談。
在和丁某溝通過程中,調解員找到問題的癥結在于丁某對于建設工程施工相關法律知識存在嚴重錯誤認知,以至于他認為拖欠張某等人的工資和他們公司毫無關系。調解員首先向丁某解釋了相關法律,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一旦調解無法解決問題,張某等人有權向法院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登記的,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認定無效”。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該建工公司將工程承包給不具備資質的施工人員楊某,楊某招用工人施工造成工資拖欠,可以認定為某建工公司和楊某共同侵權,對于拖欠張某等人的工資應承擔連帶責任。對于已經支付給楊某的工人工資,公司可以依法追償。在了解了相關法律后,該建工公司負責人終于放下了事不關己的姿態,同意接受調解。
調解員告訴丁某,其所在的某建工公司在本省建筑行業是具有很大影響力的龍頭企業,理應在保證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企業良好形象和優化營商環境方面有所作為。另外,張某等人也表示,只要某建工公司能盡快支付拖欠工資,他們自愿放棄因為討要工資而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在調解員耐心釋法明理調解下,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本報記者 張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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