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發布者:時間:2022-04-13
本報訊(記者 邢智軒 通訊員 聶向旭)近日,永濟法院在辦理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后,當事人許某因對判決不滿、心懷怨恨,發送辱罵、詛咒短信對一審法官進行人身攻擊。為維護法官合法權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職,永濟法院將該案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永濟公安局依法對許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據了解,違法行為人許某經營種子烘干業務,因發生火災導致原告油葵被燒毀,二人協商未果后,原告遂訴至永濟法院。永濟法院一審判決許某賠償原告財產損失65520元,許某不服,提起上訴,運城中院二審維持原判,但許某仍不服判決,向運城中院申請再審,被依法駁回。
判決生效后,許某未主動賠付損失,原告便向永濟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依法扣劃許某名下銀行存款41200元,同時采取其他執行措施,執行剩余案款。被強制執行后,許某心懷怨恨,多次向一審法官發送辱罵、詛咒短信,嚴重影響法官的正常工作、生活。
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應當尊重法律,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任何褻瀆法官尊嚴、挑釁司法權威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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