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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干預司法說“不”
——重溫“三個規定”推進政法隊伍教育整頓

來源:運城日報發布者:時間:2021-05-26

記者 張君蓉

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是黨中央在全面從嚴治黨和反腐敗斗爭深入推進的大背景下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是政法機關必須打好的一場刀刃向內、正風肅紀的攻堅戰。

公平正義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線,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司法這道防線缺乏公信力,社會公正就會受到質疑,社會和諧穩定就難以保障。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司法不能受權力干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系干擾,防范這些干擾就要有制度保障?!?/p>

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旨在從司法機關外部、司法機關內部和辦案人員自身3個層面阻斷影響獨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體式保障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司法的制度體系,防止司法案件受到違規干預和司法人員被“圍獵”,從而保障獨立、公正、廉潔司法。

目前,我市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已進入查糾整改的關鍵階段,違反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被列為集中整治的六大頑瘴痼疾之首,必須下大力氣、下真功夫整治。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市縣兩級政法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對“三個規定”的認識,在全市樹立依法依規辦事、保障公平正義、純潔司法環境的鮮明導向,推動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走深走實、取得實效。 

▲5月24日,夏縣召開黨政領導干部“三個規定”宣講會。

5月23日,全市市縣黨政領導干部“三個規定”大宣講報告會后,夏縣第一時間對全縣的宣講工作作了安排。24日,該縣公檢法司“四長”分成4個宣講組,面向23日因工作原因沒有參加全市宣講會的縣級黨政領導干部和縣直單位黨政干部、各鄉鎮班子成員等800余人進行第一輪集中宣講,并簽訂《夏縣黨政干部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公開承諾書》。  夏 軒 攝

當前,我市政法隊伍教育整頓正處于查糾整改環節關鍵時期,“三個規定”中的突出問題,作為需要集中整治的頑瘴痼疾,必須下大力氣整改。

為在我市營造學習、踐行“三個規定”的濃厚氛圍,做到對違規干預司法的行為嚴防死守,使其真正成為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正的利器,我市安排在本周開展“三個規定”集中宣傳活動。

5月23日,我市舉行市縣黨政領導干部“三個規定”大宣講報告會,進一步深化黨政領導干部對“三個規定”的認識。會議要求,市縣兩級政法部門要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強對“三個規定”的學習,以身作則、率先垂范,自覺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各政法單位要重點落實好執行“三個規定”的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市直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現場簽訂了黨政領導干部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公開承諾書。

5月24日,市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面向廣大干部群眾、社會各界人士、全體政法干警發布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倡議書。

連日來,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市中院、市司法局結合本職工作,通過各種方式向外界宣傳“三個規定”,積極引導政法干警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

為讓群眾清楚知曉“三個規定”是什么?違反“三個規定”有啥具體情形?會產生什么后果?本報記者專門進行了整理。

“三個規定”是什么?

“規定一”: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于2015年3月印發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規定二”:中央政法委于2015年3月印發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

“規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5年9月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

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規定一”中明確了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具體情形: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5.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司法人員該怎么做?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司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干部不得對司法人員打擊報復。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司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如何處理?

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造成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如何處理?

領導干部對司法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人員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的,如何處理?

司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這里所稱領導干部,是指在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

哪些行為屬于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

“規定二”中明確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具體情形: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2.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

3.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4.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5.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辦案人員該怎么做?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辦案人員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受法律和組織保護。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對辦案人員打擊報復。辦案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線索,如何處置?

1.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由本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2.本機關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向負有干部管理權限的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情況;

3.上級司法人員違反規定干預下級司法機關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情況;

4.其他沒有隸屬關系的司法機關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向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通報情況。

干預人員所在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接到報告或者通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結果通報辦案單位所屬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的,如何處理?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干預辦案,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如何處理?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案人員不如實記錄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如何處理?

辦案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這里所稱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是指在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的人員(含離退休人員)。

嚴禁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有哪些接觸交往行為?

“規定三”中明確了司法人員辦案過程中禁止行為的具體情形:

1.泄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泄露的情況;

2.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3.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4.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6.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等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應當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接待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因辦案需要,確需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在非工作場所、非工作時間接觸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獲批準。

司法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應當在3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司法人員從司法機關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單位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但作為當事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司法人員違反規定的,如何處理?

司法人員違反規定,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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