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發布者:時間:2019-11-05

▲王之渙像 (資料圖)
唐朝是我國歷史上的著名盛世,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人口增加,文化繁榮,法制完善。唐代更是中國詩歌發展的黃金時代,這一時期誕生了一大批耀眼的詩人。在學而優則仕的科舉時代,許多詩人也會通過科考等途徑走上從政的道路,他們用一顆勤政廉潔的心,為百姓辦事,特別是在斷案判案上,他們更是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智慧,演繹了許多公正執法的感人故事。
“白日依山盡,黃河入海流。欲窮千里目,更上一層樓。”能寫出如此詩句的詩人必定是一個眼界開闊、心胸豁達的人。不錯,他就是唐代著名詩人王之渙。
王之渙(688~742)早年由并州遷居至絳州,曾任冀州衡水主簿。因被人誣謗,乃拂衣去官。后又復出擔任文安縣尉。《登鸛雀樓》《涼州詞》是他的代表作。國學大師章太炎曾推《涼州詞》為“絕句之最”。
盡管王之渙為官時間不是很長,但在為官期間,他能夠做到生活簡樸、為政清廉、斷案如神,的確令人贊嘆。王之渙在文安縣任上的時候,曾辦過一個案件,就體現了他的品格和智慧。該縣城郊有一戶人家,男主人常年在外做生意,家中只有姑嫂二人,日子過得也很安定。一天晚間,姑娘突然慘死在自己的房中,嫂嫂發現后,立即呈報縣衙。王之渙升堂審問嫂子:“你發現時是什么情況?”嫂子說:“昨天晚上,我正在磨坊推磨,忽聽小姑慘叫救命聲,我就立即奔向臥室,在院內看見一個人影,因為天黑,看不清面目。只見他光著上身,我上前抓他,誰知他身強力壯,脊梁又光滑,沒有抓住,他就逃走了。”
王之渙又問:“你們兩個女人在家,難道平常沒有防備嗎?”“我家養了一只黃狗,昨晚上卻沒聽見狗叫聲。”王之渙聽后,計上心來,一拍驚堂木說道:“黃狗不為主人效力,實在可惡,罪不可恕!”第二天,正值縣城廟會,王之渙決定在廟會上當眾審問黃狗。
審問一條狗,這可是新鮮事,城郊趕廟會的民眾聞訊都來觀看。人越聚越多,整個廟內擠滿了人。王之渙看人來得差不多了,吩咐差役把孩子、老人、婦女分批地趕出門外,只留下百來個青年、壯年男子,把廟門關緊。這些人傻眼了,不知王之渙要干什么。
王之渙大聲喝道:“都把衣服脫了,面朝墻站好!”那些人不敢違抗,只得照辦,王之渙一個個查看那些男子的脊梁,其中有一男子脊梁上有兩道紅印,他便問道:“你叫什么名字?”“小的叫狗剩?!薄澳闩c死者可相識?”狗剩支支吾吾地說:“我、我與她是街坊鄰居,當然相識。”“給我將狗剩拿下,其余的人都可以走了。”經過審問,狗剩承認了強奸姑娘,進而將姑娘殺死的罪行。
事后衙役們對王之渙提出疑問:“趕廟會的人這么多,你如何在這么多人當中,很快就認出罪犯呢?”王之渙說:“根據案情,這是一起強奸殺人案。那就必定是青壯年作的案。那晚黃狗不叫,說明了作案者是個熟人,再加上那人曾被死者嫂嫂遇見,而且在光脊梁上抓過一把,只要逐步排除不可能者,那么具備上述幾個條件的狗剩就必定是兇犯無疑?!逼鋵崒弳桙S狗,是王之渙故弄玄虛以吸引眾人眼球,讓大家都來趕廟會看審狗,這也是為了轉移作案者的視線,讓他產生麻痹大意心理,他肯定會認為愚蠢,好奇心自然使他上鉤。
王之渙所辦的是一起強奸殺人案,在唐代奸罪分為通奸、強奸和媒奸三種,對強奸罪更是“罪加一等”,從重懲處?!皬娂椤币辉~最早出現在唐律中,《唐律疏議·名例律》中的“若被強奸,后遂和可者”中的“強奸”,便是性犯罪。唐代之前,只有和奸罪、居喪奸罪一說,到了唐代才出現了“強奸”“輪奸”罪名。
但是對于強奸犯,唐代判刑較輕,《唐律疏議》規定:“和奸(通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也就是說通奸男女雙方各判刑一年半,如果是有夫之婦要判刑兩年,強奸罪在通奸罪上加一等。唐代徒刑分為五等,從一年半到三年,一等就是半年,強奸罪罪加一等就是判刑兩年,比通奸罪多半年。
在唐代,普通人殺普通人就是抵命;罪大惡極、傷風敗俗的才可能凌遲。根據上述唐代的法律規定來看,王之渙破獲的這起強奸殺人案的案犯,屬于影響很壞的典型,有可能被判處凌遲。(《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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