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晚報時間:2025-10-31
運城晚報訊 為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著力解決制售假劣肉制品和農村假冒偽劣食品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2025年5月,我省部署開展相關專項整治行動。行動開展以來,我市市場監管系統聚焦民生導向,加大整治力度,查處了一批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萬榮縣某食品廠生產不合格“鍋巴”案
案情簡介:2025年5月26日,萬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河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交的萬榮縣某食品廠生產的“鍋巴”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要求的案件線索,萬榮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對該食品廠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該食品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查找原因,召回不合格產品,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市場監管系統通過高效協同機制,對跨區域問題線索迅速通報、聯動核查,直擊問題根源并實施精準打擊。此舉徹底斬斷了違法鏈條,清除了滋生土壤,彰顯了監管無盲區、執法無禁地的決心。
河津市某鹵肉店使用過期原料加工肉制品案
案情簡介:2025年8月2日,河津市市場監管局對河津市某鹵肉店開展執法檢查中,發現其使用超過保質期限的牛副產品和鴨產品作為原料生產加工肉制品。該鹵肉店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以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對超過保質期的牛產品和鴨產品予以沒收,對使用過期原料生產加工的肉制品予以沒收,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使用合格的食品原料才能生產出來合格的食品。加強日常監管,堅決打擊此類違法行為,是保障民生、守護公眾“舌尖上的安全”的有效舉措。
夏縣某飯店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羊肉案
案情簡介:2025年5月30日,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夏縣某飯店檢查中發現,其店內使用的羊肉,不能提供肉制品合格證及動物檢驗檢疫證明。經查,該飯店購進的羊肉是從夏縣某鮮羊肉攤(該肉攤系自家養殖、自己屠宰,但未取得相關屠宰證件,涉嫌私屠亂宰)處購進的。該飯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未能提供肉制品合格證及動物檢驗檢疫證明的羊肉予以沒收,并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夏縣某鮮羊肉攤涉嫌私屠亂宰的行為,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第一時間將案件線索移送夏縣農業農村局處理。
典型意義:該案深刻彰顯部門聯動銜接效能及部門間信息通報等聯動協同機制,切實凝聚監管合力,共同打擊私屠亂宰行為,筑牢食品安全防線。
運城市某公司涉嫌銷售冒牌“星湖牌”乙基麥芽酚偽劣產品案
案情簡介:2025年3月1日,鹽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對運城市某公司銷售的“星湖牌”乙基麥芽酚產品進行了檢查。在對該產品外包裝上的防偽標識進行掃碼查詢時,顯示“你所查詢的數碼不存在,謹防假冒”字樣,且該公司不能提供供貨商資質。經查,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鹽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案件線索移交市局綜合執法隊。市局綜合執法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令該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處沒收涉案物品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打擊侵害商標權的違法行為,不僅維護了企業的品牌聲譽與經濟利益,更捍衛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彰顯了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立場,警示市場主體必須尊重創新成果,任何假冒仿冒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
垣曲縣某紅薯粉加工店生產經營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2025年4月7日,垣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發現垣曲縣某紅薯粉加工店生產經營的純紅薯手工粉條鋁殘留量超標。該紅薯粉加工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和對當事人進行罰款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警示食品從業者,只有合理規范使用食品添加劑,才能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線,任何超范圍、超限量的行為都是不可觸碰的高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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