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時間:2025-03-13
趙 波
運城鹽池(宋稱河東解池)歷史悠久,資源豐盛,文化底蘊深厚。“古惟集工撈采,收自然之利。李唐以后,有治畦澆曬之法”(《河東鹽政匯纂》卷一)。這種方法改變了“天然印成”的原始方法,使河東鹽產量大幅度提高,曾一度占全國總賦稅的六分之一,鹽稅的四分之一,成為宋代的主要經濟支柱與命脈。
一
“宋自削平諸國,天下鹽利皆歸縣官,官鬻,通商,隨州郡所宜。然也變革不常,而尤重私販之禁”(《宋史·食貨志》)。官賣、商銷,全國沒有統一制度,由產鹽地州、郡自行其是。河東鹽產由官辦,官府征集鹽池附近州縣民夫從事生產。鹽池歸州郡管理,只是宋初的措施,開始在河東設立制置解鹽司管理東西兩池鹽務。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以解州刺史周訓兼兩池制置使,解鹽制置始見此”(《中國鹽政沿革史》河東卷)。此時,由于私鹽泛濫,設立護衛鹽池的緝私鹽警部隊“募巡邏之兵百人,目為護寶都”(《宋史·食貨志》)。
宋仁宗慶歷年間,太常博士范祥變鹽法,河東解池鹽務由陜西轉運使兼管,后又設立河東轉運使。
“祥,通陜西鹽法,行之十年,歲減榷貨務使緡錢數百萬,其勞可錄。”祥者,范祥是也,字晉公,邠州三水(今陜西旬邑)人。進士及第,自乾州(今陜西乾縣)推官,遷殿中丞、通判鎮戎軍(治今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后歷知慶(今甘肅慶陽市)、汝(今河南平頂山市)、華(今陜西渭南市)三州,提舉陜西銀銅坑冶鑄錢,后任解鹽制置使等職,是著名的鹽法改革家。
范祥注重經濟,善理財賦,通曉解鹽(即運城鹽池)的經營利弊。慶歷四年(1044年),他建議改革鹽法,制定“鹽鈔法”,亦稱“鈔引法”,由交實物改為交錢買鹽鈔(鹽引,古代食鹽運銷許可憑證),商人憑鹽鈔購鹽運銷,官則用所得之錢收購糧草,朝廷采納,但卻遭到榷禁派官僚何郯等人的堅決反對,未能實施。一直到了慶歷八年(1048年),范祥任提點陜西刑獄公事,兼制置解鹽,累遷度支員外郎,權轉運副使,在包拯的鼎力支持下才開始執行。包拯在新法的立場上,支持“鹽鈔制”,特向仁宗帝奏稱新的“鹽鈔法”“久而終成大利”。并奉仁宗之命去陜西路視察解鹽的改革情形。包拯會同陜西路轉運使魏瓘等人,幫助范祥制定新法細則,使鹽鈔制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包拯視察結束后,向仁宗帝詳細匯報了范祥的推行狀況,強調了鹽鈔法切于時務,百姓擁護的可行性。他在奏章中寫道:“通商新法正在改進,前途可觀。只如陜西自有解鹽之利,若盡以付與,令置糧草,一二年后可全減榷貨務每歲現錢銀絹等五七百萬貫。”“若仍輕人言橫議,不究本末,圖目前之利,忽經久之大計,竊恐難以善其后也!”包拯義正詞嚴,有理、有據、有力地打擊了以何郯為代表的保守勢力。包拯的實地考察和大力支持,使仁宗帝堅定了維持通商新法的決心,明確降旨宣諭,解州鹽法仍由范祥依例而行。
在宋代,鹽利占全國財政收入中的百分之三十,而解州鹽池鹽產量占全國鹽產量的百分之四十。解鹽鹽法是北宋財政經濟工作中的重要一環,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范祥“曉達財利,建議變鹽法,后人不能易。小有增損,人輒不便”。宋人沈括記敘說:“陜西顆鹽(解鹽),舊法官自搬運,置務拘賣。兵部員外郎范祥始為鈔法,今商人就邊郡入錢四貫八百,售一鈔,至解池請鹽二百斤,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省十郡搬運之勞。異日輦車牛驢,以鹽役死者,歲以萬計,冒禁抵罪者不可勝數,至此悉免。”按照范祥的“鹽鈔法”,過去實行官運、官銷地區均實行商運商銷。第一,免除百姓服鹽役的痛苦;第二,鹽價、課稅合一,手續簡便易行,調動了商賈運銷的積極性;第三,增加了國庫收入,解決了邊塞的軍費需要。“范祥領置解鹽,始鈔法,初年課一百二十萬,末年一百六十五萬。”“鹽鈔法”于國、于商、于民均有利,他的鹽政改革對后世影響很大,因而被今日學者推崇為中國歷代治理鹽政最卓有成效的人之一,百姓稱他為宋代“財神”。
“兩池之利甚博,而不能少助邊計者,公私侵漁之害也!”也就是說,解州鹽池不能發揮效益,主要是貪官污吏和不法商人從中漁利的結果。范祥改革陜西鹽法,制定新的鈔鹽制度將官營、官運改由商人交錢領鈔券,憑鈔券到解池販鹽,自行銷售。這種經營辦法受到商人和百姓的歡迎,又使國家每年可節省運輸費數百萬緡。其制度推行了十年,“后人不敢易,稍加損益,人輒不便”。這可以說是宋代鹽法的較大改革,因為切中時弊,上有利于國,下不病于民,故堪稱成功的典型例證。
沈括在《夢溪筆談》中也有記載:“行之數十年,至今為利。”希望推究范祥的功勞,稍加賞賜褒獎其憂國之心,讓天下百姓都知道范祥雖然死了仍享受皇帝的恩澤,從而提倡范祥忠義的氣節。“朝廷于是下詔追贈范祥秘書,錄用范祥一個未做官的兒子做官。”
二
著名的耿介大臣包拯擔任陜西轉運使時,兼理河東鹽務。由于他堅定不移地支持范祥變革解池鹽法,成效顯著,后人感其政績,在解州東門外立包拯舊治碑。
據《宋史·食貨志下(一)》記載:“有司議勾收白地,禁榷鐵貨,方田增稅,榷酤增價。”說明宋代針對鹽采用的還是“榷禁”制度,禁止民間私自貿易鹽鐵綢茶酒等物質,即由官府經營生產和銷售,不允許通商,不允許私人販賣食鹽獲取豐厚的利潤。
北宋慶歷二年(1042年)陜西路置永興軍路,河東鹽池屬之管理,也稱為“解池”。解池又不同于其他地方鹽池,是天然結晶,集工撈采,成本低,產量大,地理位置特殊,處于中原地帶,供應全國三四十個州郡,但運鹽的搬運任務官府讓當地百姓無償承擔,運送過程中產生損失,也由承擔搬運的百姓來賠償,否則就會被披戴枷鎖,關進牢房。當事人若是逃跑,便捉拿他的家人頂罪,弄得千家萬戶惶恐不安。加之生產和銷售的官員之間相互勾結,損公肥私,使得國家利益大量被收進經營鹽業的官員和地方官府官員的腰包。慶歷四年(1044年),在汝州(今河南平頂山市)做知州的范祥,便提出了解鹽的改革方案。
一是產銷分開,原先官營銷售改為通商,讓商人自由販賣;
二是原先用實物換鹽的做法改為票券的方式,減少運送成本;
三是防止西夏的“青鹽”傾銷內地,先由商人運輸,再賣給官府,由官府統一銷售;
四是有鹽商暫時去不了的地方,繼續由官府銷售,旨在保障民生用鹽。范祥的解鹽改革方案,商人持觀望態度,貪官暗中搗亂,朝廷也不批準實施,鹽法改革方案,一拖就是4年。
慶歷八年(1048年),包拯一連上了3道奏折《言陜西鹽法》,堅決支持范祥的解鹽改革法案。在奏折中,包拯結合自己兩年前在陜西擔任轉運使的經歷,向朝廷闡明舊鹽法的危害性。他說:“法有先利而后害者,有先害而后利者”,舊法雖能給國家帶來豐厚的利潤,但民困兵疲,新法雖減少國庫的收入,但可以保養民力,“國家富有天下,當以恤民為本”。包拯受皇帝指派,再度進陜,“臣奏敕差往陜西相度鹽法,自入陜西界,沿路訪聞”,了解百姓對食鹽銷售的建議和意見,從而確立了鹽法改革是“于國有利,于民無害,理甚灼熱”的好鹽法。
包拯在陜西轉運使(轄境約今陜西、寧夏長城以南,秦嶺以北及山西西南部、河南西北部、甘肅東南部地區)任上,光明正直,不徇私情,他曾提出“薄賦斂,寬力役,救荒饉,三者不失”的經濟政策。經管解州鹽務,曾經籌劃解鹽生產、運銷制度,以暢通商販,增加鹽稅收入,國家、軍政費用等方面,調理得當,官民稱頌。他為了支持范祥的解鹽改革法案,力排眾議,使皇帝最終下定決心,下令陜西路的鹽法按照范祥的方案執行。包拯又繼續上奏皇帝提升范祥職務,因為范祥知曉解鹽法的利害,事權歸一,才能有望早見成效。
仁宗皇佑初年(1049年),范祥(任解鹽制置使、太常博士)改革解鹽制度遭到榷禁派官僚何郯等人的堅決反對。此時,包拯已任三司戶部副使,在新法的立場上,堅決支持鹽鈔制,向仁宗帝奏稱“鹽鈔法”,實施后“久而終成大利”。他會同陜西路轉運使魏瓘等人,幫助范祥制定新法細則,使鹽鈔制得到進一步完善。一年后,解鹽的財稅收入多達221萬貫錢,兩年后又為朝廷創收215萬貫,比改制前官銷每年增加鹽利收入幾十萬緡。
解池鹽法改革成功后,鹽工和解州民眾在解州東門口立碑一通,以示對包拯的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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