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晚報發布者:時間:2023-12-08
近日,市民梁先生致電晚報熱線2233366稱,他的同事在辦公室私自安裝監控設備,是否侵犯他人權利?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處理?
就梁先生遇到的問題,記者咨詢了山西君宜(運城)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學芬。
黃學芬表示,辦公場所即為公共場所,并非個人空間,所以個人在辦公場所安裝監控設備屬違法行為。即便是用人單位想要安裝監控設備,也需明確告知所有勞動者,并在不得侵犯勞動者隱私的情況下,才可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0條、第111條等規定,任何個體(勞動者)都無權在辦公場所擅自安裝監控設備,更不能監控、監聽他人,該行為侵犯被監控、被監聽者的隱私權,甚至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信息。
就梁先生遇到的問題,因安裝監控設備的行為不僅可能侵犯梁先生等勞動者的隱私權,甚至可能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等信息,梁先生等人可以與安裝監控設備的當事人積極溝通,勸解其拆除相關設備,并保證相關信息銷毀。若其不更正,梁先生等人可向用人單位告知,由用人單位處理;若監控、監聽行為確實侵犯了梁先生等人的隱私權,梁先生等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記者 崔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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