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發布者:時間:2022-09-02
為幫助市民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推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規高效進行,記者整理了疫情防控期間10種常見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法律后果。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的勸導,不佩戴口罩的;出入小區、超市、菜市場、酒店等有關場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絕配合身份登記的;經過疫情防控卡點的人員、車輛,不服從管理,強行沖闖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疫情防疫檢查站(卡點)、隔離觀察點、檢查監測站(點)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2.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群,不參加統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健康碼為黃碼、紅碼的人員,不按照規定進行居家健康監測或者集中隔離觀察的;集中隔離結束后,不按照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閉小區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違反疫情防控指揮部相關規定,擅自外出、聚集的;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尤其是重點地區旅居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4.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反規定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經勸阻無效的;按政府要求,應當暫停營業的飯店、洗浴等重點場所、機構擅自營業的;違反疫情防控規定,未經審批擅自舉辦或者雖經審批但未落實疫情防控措施舉辦各類展覽展銷、各類培訓等聚集活動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5.偽造、變造醫療機構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使用他人健康碼、行程卡或采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活動軌跡,騙取有關人員信任,出行出訪、進入公共場所的;協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檢查措施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6.在疫情防控期間,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特別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構成聚眾哄搶罪。
7.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構成妨害公務罪;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構成襲警罪。
8.擾亂核酸檢測、隔離觀察等防疫工作秩序,拒不服從疫情防控、管控,謾罵、侮辱、威脅、傷害疾控、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和參與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員的;故意損毀醫療、防疫財產及設施的;拒絕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門開展的疫情流行病學調查工作的;居民和企業不配合開展疫情防控相關的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的。
●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9.疫情期間,惡意囤積、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的。
●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對于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構成非法經營罪。
10.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的。
●涉嫌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記者 樊朋展 劉凱華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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