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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臺具體實施細則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

來源:運城晚報發布者:樊亞楠時間:2020-03-27

為了幫助參保企業紓解困難,保障企業正常經營,支持穩定和擴大就業,減輕和降低疫情對企業,特別是對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根據山西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于山西省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晉人社廳發[2020]14號),我市出臺了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細則。

該細則的具體規定有哪些?帶著這個問題,3月25日,記者走訪了運城市企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相關人員。

哪些企業可減免

從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市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或以雇主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的企業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部分不予減免。

從2020年2月起至4月,減半征收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各類社會組織的企業養老保險費的單位繳費部分,職工個人部分不予減免。

嚴格按照以上規定的范圍、時限、標準執行減免政策,不得突破。

依據晉人社廳發〔2020〕12號規定要求,我市各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對參保企業劃型、標識,通過系統設定減免程序,嚴格執行減免政策,按核定的應繳費額進行征收。

哪些情形不減免

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預繳減免政策終止后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均不屬于此次減免政策范圍。

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在此次減免范圍內。

困難企業可延緩繳費

全市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企業,2020年1月至3月可以分別延遲三個月繳納,無需申請。從4月起,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可按規定申請緩繳企業養老保險費。

困難企業認定條件:

申請緩繳前,已依法參加企業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足額繳費,或企業存在欠費但按規定已全部補繳的,視同其履行了繳費義務;2019年第四季度連續3個月虧損且2020年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支付職工月人均工資低于參保地現行最低月工資標準。

困難企業認定程序:

參保企業填報《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審批表》(一式五份,以下簡稱《審批表》),并附申請前3個月企業的財務報表和勞動工資統計報表,于每月10日前向參保地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緩繳企業養老保險費申請。

實行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統一征收的,由統一征收經辦機構簽署審核意見。未實行統一征收的,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牽頭會失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代簽署意見。

縣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后,于每月15日前,將申請緩繳企業養老保險費企業進行匯總,填報《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匯總表》(一式五份,以下簡稱《匯總表》)與《審批表》一并上報市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

市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20日前,對全市(市本級及各縣)申請緩繳社保費企業匯總,填報《匯總表》與《審批表》一并上報省社保局審核。

省社保局于每月25日前,對全省(省本級及各市)申請緩繳社保費企業進行匯總,填報《匯總表》與《審批表》一并上報省人社廳審批。由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統一受理,會相關處室研究后進行批復,批復結果反饋省財政廳和省社保局,經辦機構將審批結果逐級反饋。

各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經省人社廳審批的《審批表》,及時與參保單位簽訂《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協議書》,辦理緩繳手續;

《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審批表》《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間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匯總表》和《山西省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協議書》可從省人社廳官網下載。

緩繳期間注意事項:

對應費款所屬期按晉人社明電〔2020〕6號規定延繳的期限與按晉人社廳發〔2020〕12號規定緩繳的期限合計不得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征滯納金。

緩繳期限截止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的,緩繳期間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

緩繳期滿前,參保單位要及時足額繳納緩繳的企業養老保險費,職工在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待遇的,單位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緩繳的企業養老保險費。

參保企業如何劃型

按照晉人社廳發〔2020〕12號文件要求,我市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企業進行劃型。

通過直接采用統計部門提供的共享數據信息,按照2018年全省第四次經濟普查結果,企業規模分組確定的大型企業數進行大型企業認定,其他參保企業為中小微企業。

在企業養老保險新舊系統并行運行期間,按以上要求,在舊企業養老保險系統中,各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對本地區參保企業進行大型企業和中小微型企業劃型標識;在企業養老保險省集中新系統中,省社保局對參保企業進行大型企業和中小微型企業劃型標識,由全市各級企業養老保險機構負責對本地區參保企業劃型進行核實、修改、確認。

對無法按照統計部門提供信息劃型的金融業、鐵路運輸業等企業,由參保地經辦機構負責企業劃型標識工作,具體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是根據企業現有參保登記、申報等數據,按現行標準進行劃型標識,相關數據可以截至2019年年底的數據為準;

二是現有數據無法滿足企業劃型需要的,可實行告知承諾制,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企業分支機構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類型劃型標識。

企業劃型結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最終確認。

參保企業對劃型結論有異議的,可提起變更申請。原則上,參保企業類型一旦劃定,政策執行期間不做變動。

2019年以后新設立的企業,要按時辦理參保手續,我市各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對新參保企業按當期參保人數、經營收入對照政策及時做好劃型標識,確保按規定享受相關減免政策。

辦法實施前

已繳保費的如何處理

2020年1月已征收的企業養老保險費,全市各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與參保單位的溝通,尊重參保單位的意愿和選擇,可以做退費處理,也可以用于沖抵以后月份繳費。

2020年2月以來已征收企業養老保險費的,要取消原核定,重新核定參保單位應繳額,準確確定減免部分的金額,對于多繳應減免部分的金額,優先選擇直接退費,也可以用于沖抵以后月份繳費。

減免、緩繳期間

的相關待遇

減免緩政策執行期間,參保人員依法享受的企業養老保險待遇。

中小微企業在免繳期間,職工個人繳費部分正常繳納的,大型企業在減半繳費期間職工和單位繳費正常繳納的,全市各級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按時辦理支付養老保險各項待遇手續和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職工在緩繳期間申領養老待遇和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單位及職工個人應先補齊緩繳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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