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晚報發布者:時間:2020-03-06
近日,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認真討論研究,出臺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相關法律問題提示》,供人民群眾和企業經營決策時參考。現將《提示》予以節選刊發。
疫情期間,勞動者未遵守防控措施,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其主張勞動報酬的應如何處理?
如勞動者未遵守疫情防控期間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者接受醫學觀察,勞動者主張該期間勞動報酬的,不應支持。
2020年春節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作出的《關于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決定春節期間2020年1月24日至30日放假調休;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作出《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決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含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針對上述3天法定節日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加班費;除上述3天法定節日,其余春節假期應計入休息日,部分勞動者在休息日期間因從事疫情防控工作不能休假,用人單位應安排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的,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加班費。
疫情期間,用人單位能否解除或終止與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期間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根據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隱瞞病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用人單位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隱瞞病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在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能否順延?
根據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職工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疫情期間,勞動者因未足額得到勞動報酬,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經濟補償如何認定?
答:根據2020年2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全國工商聯《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8號)的精神,建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協商方式予以解決;用人單位因疫情停工停產、暫時性經營困難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審慎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能否中止?
根據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三條規定,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疫情期間,股權轉讓合同的轉讓方因受疫情影響,未及時履行股權工商變更登記等相關手續,是否構成違約?
股權轉讓合同中,股權轉讓方因受疫情或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的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無法按期履行相關的移轉股權義務,如向目標公司請求并協助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出資證明等手續,一般不構成違約,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受疫情影響,企業現金流斷裂,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否可認定為具備破產原因?
因受疫情影響,企業暫時性的出現資金周轉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一般不宜認定為企業具備破產原因,而應根據企業歷年來的經營狀況及疫情影響與無法償還債務的關聯程度綜合考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疫情期間,對哪些機構不得或不宜采取保全措施?
為保障相關機構、企業在疫情期間正常運轉,全力以赴參與疫情防控,對疫情防控醫療機構及疫情防控急需物資供應企業,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明確用于疫情防控的資金和物資,不宜采取查封、凍結、扣押、劃撥等財產保全措施。
疫情期間,當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者被隔離治療等,不能及時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發生不可抗力等情形,當事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當事人可以通過舉證證實其因感染、疑似感染或者被隔離治療等情形,不能行使請求權,且處于訴訟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疫情期間,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審理中如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疫情防控期間,民商事案件的現場開庭、詢問、質證等訴訟活動,應延期進行,如延期不利于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可采用視頻或其他方式進行。因疫情導致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完)
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委員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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