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發布者:時間:2020-03-04
編者按 新冠肺炎疫情是一起世界關注的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不僅對企業經營產生了影響,而且給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了許多新矛盾、新問題,由此可能在合同履行、公司治理、房屋租賃、醫療損害、勞動爭議等方面產生一系列矛盾和糾紛。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依法防控的要求,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社會經濟發展工作,提供精準司法服務,幫助企業和人民群眾防范法律風險,切實從源頭上化解涉“疫”矛盾糾紛,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就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相關法律問題作出提示,供人民群眾和企業經營決策參考。
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答:新冠肺炎疫情屬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具有突發性、難以預料性,疫情期間的社會生活和經濟秩序都是非常規的,屬于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已構成《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不可抗力。可是,也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結合具體個案的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當事人以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主張免責,需提供哪些證據?
答:對于因執行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的疫情防控、應急措施而導致的合同履行不能,當事人應當提交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疫情防控及應急措施的相關文件作為證據;對于自然人因患新冠肺炎住院治療的,應當提供住院證明、診斷證明、出院證明;當事人被隔離留觀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明。
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后,對于擴大的損失債務人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答:因疫情的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后,債務人應采取積極措施(如及時通知、召開會議、采取緊急措施等)以減少或避免損失擴大。如果債務人在疫情發生后能夠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擴大,但因自身原因未采取的,則推定債務人有過錯,對于擴大的損失,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受疫情影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如何處理?
答:對受疫情影響請求解除合同的,應結合合同簽訂時間、履行期限屆滿的時間、采取替代措施的可行性以及履約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疫情期間合同可以履行的或疫情對合同履行沒有影響的,應當按約繼續履行合同;疫情對合同履行雖有一定影響,但未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導致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情形的,應當鼓勵交易,可通過變更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繼續履行合同;合同因疫情或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一般可予以解除。
因疫情形勢及防控措施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一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則因市場環境及經營狀況變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處理?
答:原則上應繼續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也可以通過起訴請求解除合同。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2)未履行合同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3)請求繼續履行合同一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餐飲、住宿等服務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如何處理?
答:因疫情導致餐飲、住宿等服務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約定解除或者變更合同,沒有約定的,鼓勵和支持當事人協商解決,經濟損失按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旅游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如何處理?
答:因疫情導致旅游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根據《旅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買賣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如何處理?
答:因疫情導致買賣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可以根據約定解除或者變更合同,沒有約定的,鼓勵和支持當事人協商解決,合理分擔損失。疫情期間買賣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緊缺物資,合同雖已生效,但因政府調配、征用等原因無法履行合同的,一般情況下,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疫情防控需要,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暫時無法使用所承租房屋的,如何處理?
答: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時間內無法正常使用房屋,雖然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但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因此發生糾紛,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態度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根據《合同法》第五條的公平原則視情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因受疫情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期延誤,如何處理?
答:首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對因疫情等情形造成工期延誤的責任有明確約定的,遵循約定;其次,對于合同中無約定的,應當具體考察疫情造成的影響是否可以克服,還應當考慮地區政策、工程期限、原材料來源等因素,綜合判斷疫情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合理分擔損失。
金融借款合同在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履行?
答:受疫情影響,許多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在此期間,既要保證金融借款合同如約履行,也要保護企業復工、復產,維護社會就業穩定。除金融借款合同另有約定外,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還本付息;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未屆滿,沒有法定和約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機構一般不應解除合同;金融機構提前回收貸款或遲延交付貸款的,借款人可以請求金融機構繼續履行合同。
因受疫情影響,借款合同的債務人遲延履行構成違約,如何處理?
答:借款合同涉及金錢給付義務,債務人一般不得主張適用不可抗力來免除給付義務。債務人以疫情原因或者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疫情防控、應急措施導致其遲延履行還款,主張免除其遲延履行違約責任的,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遲延履行與疫情措施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因受客觀條件限制,被保險人感染新冠病毒后未在保險公司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就診,如何處理?
答:因受客觀條件限制,被保險人感染新冠病毒后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就診,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為由拒絕給付保險。
本次疫情發生后訂立的合同,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進行抗辯?
答:對于本次疫情發生后訂立的合同,一般可以認定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疫情這一特定事件已有預判,因此,原則上其不能再以不可抗力為由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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