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發布者:時間:2019-12-26
一、新絳縣發展和改革局原黨支部書記、局長崔海奎長期賒賬購買澄泥硯并違規向上級部門贈送的問題。2011年至2015年,崔海奎在擔任新絳縣發展和改革局黨支部書記、局長期間,以單位名義在新絳縣某經營絳州澄泥硯的商店賒賬購買硯臺34塊、文房四寶1套,至2019年9月賒賬款仍未結算。其中:2013年5月違規贈送上級相關領導8塊絳州澄泥硯,價值40000元。2019年12月,崔海奎受到黨內警告處分,賒欠澄泥硯款被責令退賠。
二、新絳縣公安局副主任科員、警務保障室主任張東民長期以優惠價格賒賬購買澄泥硯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問題。2014年3月至2018年6月,張東民利用職權,在新絳縣經營絳州澄泥硯某商店共71次以優惠價格賒賬購買澄泥硯220塊,期間陸續結清184塊澄泥硯款,至2019年9月,尚有36塊澄泥硯計款43900元未結清。其中215塊用于其親戚經營煙酒專賣店贈送客戶。2019年12月,張東民受到黨內警告處分,賒欠澄泥硯款被責令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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