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時間:2025-09-24
當真正的房主帶著買家前來收房時,已支付了20萬元購房款并入住的小方(化名)才驚覺,那個信誓旦旦的賣家李某,原來只是個無權處分房產的租客。近日,芮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合同詐騙罪案件,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9年左右,租客李某以每年1萬元的價格承租了房東張某某小區所有的2—X01號單元房。2023年8月份,李某向張某微信轉賬1萬元,并表示了其購房意向,張某告知李某其已將房屋出售,并將1萬元予以退還。2024年4月份,李某得知小方準備購買房屋,便謊稱要出售自己某小區的2—X01號單元房,并與小方就房屋買賣事宜多次進行溝通,最終雙方約定房屋售價共計42萬元。隨后,小方分3次向李某支付了共計20萬元,二人約定待房產證辦理下來后支付剩余款項。李某向小方出具了收據,交付了房屋鑰匙。隨后,小方搬入該房屋居住。2024年9月,房屋所有人張某告知小方該房屋已出售給吳某,要求其搬離。小方得知被騙后,曾多次尋找李某要求其退還所支付款項,李某分數次退還小方7萬元,剩余款項經小方多次索要,其拒不退還。后小方向公安機關報案。
案發后,李某朋友代其向小方退賠了包括剩余被騙款項13萬元在內的經濟損失,小方對李某表示諒解,并建議司法機關對其從輕處罰。
鑒于李某的犯罪情節較輕,并能夠對被害人進行退賠且取得諒解,可以對其宣告緩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寄語:對于群眾來說,莫因房屋鑰匙在手便輕信他人房東身份。產權登記簿的核查、過戶手續的依法辦理,是抵御騙局的金鐘罩、鐵布衫,任何“低價急售”“跳過流程”的誘惑,都有可能是騙局的開端。對于犯罪者來說,任何以欺詐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即便犯罪后退還部分款項亦無法阻卻犯罪成立,切莫抱有僥幸心理。 王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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