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時間:2025-07-16
家庭是社會的基石,父母對子女的撫養不僅是道德責任,更是法律的剛性義務。然而,隨著現代社會家庭結構的多元化,夫妻分居、經濟獨立等現象時有發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一方逃避撫養責任的問題逐漸凸顯。面對這一問題,傳統的“父母未離婚即無須支付撫養費”的觀念,會使未成年子女陷入生活與權益保障的夾縫。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讓父母雙方盡到撫養責任?
常某(男)與李某(女)于2005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小常,現年10歲。2023年,常某與李某因生活瑣事產生糾紛,3月份二人開始分居生活,小常隨父親常某在外租房居住生活。自此之后,李某未支付過小常撫養費。2024年11月,小常將李某訴至芮城縣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小常撫養費1000元,自2023年3月起支付至雙方婚姻關系終止之日止。案件審理過程中,李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承辦法官通過電話調解時了解到,常某與李某正在鬧矛盾,李某不愿意出面解決該問題。
法院審理認為,撫養子女既是對每個父母最基本的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規定的基本義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有權請求支付撫養費。本案中,小常尚未成年仍在校就讀,不能獨立生活,父母雙方應對其傾情呵護并為家庭生活共同努力,且被撫養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子女的權利。李某對小常負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小常有權要求李某支付撫養費,故對小常要求李某承擔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關于撫養費的給付數額,由于常某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李某的實際收入,承辦法官根據孩子的實際需求以及本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判令李某按每月600元支付小常自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間的撫養費,共計12600元,并從2024年12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小常撫養費600元,直至常某與李某婚姻關系解除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父母對子女的撫養不僅是血脈親情的延續,更是法律賦予的莊嚴責任。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所負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義務,不會因父母婚姻關系的改變而改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便夫妻雙方已經處于分居狀態,撫養義務依然存在,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依舊要承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在此,呼吁所有父母,要主動肩負起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以法律為綱、以親情為基,共同守護子女的合法權益,讓孩子在被愛中成長。
記者 南 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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