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時間:2025-04-02
運城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運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 郝秀軍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托,作關于《運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的說明。
一、修改條例的必要性
《運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以下簡稱《立法條例》)是規范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自身立法活動,為地方立法權的正確有效行使提供指引和遵循的重要基礎性法規。《立法條例》自2017年7月1日施行以來,在推進我市人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地方立法實踐的不斷深入,黨中央對地方立法工作愈加重視。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提出了新的要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同年5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山西省地方立法條例》的決定。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習近平法治思想,實施修改后的立法法和省地方立法條例,有必要總結吸收近年來的實踐經驗,對《立法條例》作出必要的修改完善,以進一步規范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活動,立良法、促發展、保善治,為推進我市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修正草案的形成過程
一是深入學習、深刻領會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論述,提高政治站位,明確指導思想,形成修改思路。二是收集整理立法法、省地方立法條例和兄弟市的地方性法規,以供修改時參考借鑒。三是對照修改后的立法法和省地方立法條例,結合我市立法工作實際,參考其他市的修改成果,經認真討論研究,提出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四是在《運城日報》、運城人大網和微信公眾號上全文刊載了修正草案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同步安排6個基層立法聯系點征求意見。五是書面征求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市人大各專委、常委會各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六是請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進行論證把關,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在以上工作的基礎上,我們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充分吸納,對修正草案作了集中討論和反復修改,形成了目前的草案文本。12月19日,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
修正草案共17條,主要內容是:
(一)完善了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是根據新時代黨的重大理論創新成果,對立法的指導思想與時俱進作了完善,規定:“地方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進本行政區域法治建設”。二是緊扣高質量發展主題,明確目標導向,切實以良法促發展保善治,規定:“地方立法應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為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推進本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三是完善民主立法原則,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規定:“地方立法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四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部署要求,規定:“地方立法應當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五是明確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相統一的原則要求,規定:“地方立法應當適應改革需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引導、推動、規范、保障相關改革,發揮法治在本行政區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完善了立法工作機制和審議程序
為貫徹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增加了“與其他設區的市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的規定;總結實踐經驗,增加了“法規表決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法規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征求意見,并反饋采納情況”的規定;完善了“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規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或者遇有緊急情形,以及廢止法規的議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意見分歧較大,擱置審議滿兩年,或者因暫不交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終止審議,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也可以決定延期審議”等多項程序性規定。
(三)完善了地方立法權限
根據立法法和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權限作出修改完善,將“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文明建設”,同時增加了“基層治理”立法事項。
(四)規范了有關文字表述
結合工作實際,對《立法條例》在立法技術和文字表述等方面作了多處修改完善。
修正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一并予以審議。
運城日報、運城晚報所有自采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運城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運城新聞網-運城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發布者:運城新聞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