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時間:2025-04-02
運城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運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地方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進本行政區域法治建設。”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地方立法應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為在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中推進本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地方立法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地方立法應當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地方立法應當適應改革需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引導、推動、規范、保障相關改革,發揮法治在本行政區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六、將第四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地方立法應當遵循立法法確立的基本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地方立法應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不得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地方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突出地方特色,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一般不作重復性規定。”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過制定、修改、廢止、解釋法規等多種形式,增強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與其他設區的市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九、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三十日以前將法規草案及其說明和有關資料發給代表。代表可以對法規草案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十、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一般應當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涉及面廣、內容復雜或者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時,對法規案中的重大問題意見分歧較大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再交付表決,也可以在第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直接表決;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規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或者遇有緊急情形,以及廢止法規的議案,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十一、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法規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召開聽證會的,應當在聽證會召開的十日以前將聽證會的內容、時間、地點、參加聽證會的組織和人員等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聽證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十二、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意見分歧較大,擱置審議滿兩年,或者因暫不交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終止審議,并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也可以決定延期審議。”
十三、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六十一條,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在法規草案交付表決的三十日以前,將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和相關資料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征求意見。”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法規表決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法規草案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征求意見,并反饋采納情況。”
十五、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廢止的法規和對法規作出的立法解釋公布后,法規文本以及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及時在其常務委員會公報和《運城日報》上刊登,并在運城人大網上發布。”
十六、將第六十七條改為第七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為一款,修改為:“法規部分條文被修改或者法規被廢止的,應當公布新的法規文本或者廢止決定。”
十七、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二項中,將“環境保護”修改為“生態文明建設”,在“歷史文化保護”后增加“基層治理”;
(二)在第十四條第一款中,將“審議前”修改為“第一次審議前”;
(三)在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中,將“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四)在第三十條第一款中,將“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修改為“常務委員會”;
(五)在第三十二條中,將“常務委員會辦公廳”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六)在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中,將“草案修改稿”修改為“法規草案修改稿”;
(七)在第四十條中,將“辯論”修改為“討論”;
(八)在第四十三條中,刪除“及其起草、修改的說明”;
(九)在第四十六條中,將“法制工作委員會”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十)在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中,將“表決前一天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修改為“表決前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十一)在第五十五條中,將“十五日”修改為“三十日”;
(十二)在第六十條中,在“市人民政府”后增加“市監察委員會”,將“法規解釋要求”修改為“立法解釋要求”。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運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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