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時間:2024-11-06
結婚5年,婚后共同生活不足1個月,一方訴請離婚,彩禮應否返還?
2021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連續4年對治理高額彩禮、移風易俗提出工作要求。遏制高額彩禮陋習、培育文明鄉風成為全社會共同的期盼。近年來涉彩禮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芮城縣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司法助力破解彩禮治理難題,推進移風易俗為婚嫁減負。
2016年臘月,閆某(男)與張某(女)經介紹,二人互加微信開始聊天,逐步了解。2017年10月26日雙方訂立婚約。2019年4月15日,二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2019年5月2日,二人按農村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舉行儀式后,閆某外出打工賺錢,張某也離家常年在外,自結婚至今,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足1個月。2024年5月,閆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芮城縣人民法院,請求與張某離婚,并要求張某返還彩禮及其他轉賬。
經了解,訂立婚約前,閆某曾向張某轉賬5000元,閆某母親向張某轉賬30000元,閆某稱上述轉賬為張某因還信用卡而向其索要,張某否認并稱是閆某為追求她自愿給付。2018年,閆某先后兩次用名下車輛進行抵押貸款,分別向張某轉賬65000元、66000元(共計131000元),該款張某父母已代其歸還32000元。經審理查明,閆某通過媒人給付被告彩禮128000元、戒指一枚、手機一部。法院經審理認為,閆某與張某經人介紹相識,見面了解較少,婚前基礎薄弱,婚后各自外出打工,聚少離多,未能培養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現閆某起訴離婚,張某同意離婚,法院經調解無效,依法予以準許。關于禮金返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之規定,考慮到雙方自結婚以來,共同生活累計不足30天,未形成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給付彩禮目的明顯未全部實現,故酌定彩禮款按35%予以退還;婚前閆某兩次貸款向張某轉賬131000元,酌情按一半予以退還。閆某給付張某其他數額不等的轉款,認定為雙方感情交流中自愿給付,不予退還。綜上,法院準予雙方離婚,判令張某返還原告888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彩禮,從古至今都是我國男女談婚論嫁時的重要環節,不僅是為了締結婚約關系,更蘊含著對婚姻的期盼和祝福。然而,在社會發展中卻形成了攀比之風,背離了愛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質,使婚姻變質,不僅造成經濟壓力,影響婚姻家庭的和諧穩定,也不利于弘揚社會文明新風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明確了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因此,本案判決酌情返還部分彩禮,能夠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讓“彩禮”定位于“禮”而非“財”,引導青年男女樹立正確的婚戀觀。 衛天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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