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時間:2024-10-30
人的生老病死是大自然的規律,無法抗衡,但在法律上還有一種被宣告死亡的情況,在什么情況下會被宣告死亡?誰才能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被宣告死亡的后果又是什么?芮城縣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
2019年6月25日,翟某離家出走未歸,翟某的丈夫封某及其他親屬多方尋找未果,向公安機關報案并上報公安部失蹤人口信息系統后仍未找到翟某。2023年,翟某丈夫封某向法院提出宣告翟某死亡的申請。
經查,案件申請人封某與被申請人翟某系夫妻關系,2019年被申請人從家中出走至今未歸,申請人曾多方尋找并上報公安部失蹤人口信息系統均未果。被申請人至今下落不明已達五年之久,符合宣告死亡制度下落不明滿四年的法定要件,經利害關系人封某申請,芮城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在媒體發出尋找翟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間為一年,宣告死亡公告期一年已屆滿,翟某仍未出現。現其配偶封某申請宣告翟某死亡,符合法律規定宣告死亡的條件,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作出了宣告翟某死亡的判決。 (楊卓君)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六條規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規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第五十三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運城日報、運城晚報所有自采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運城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運城新聞網-運城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發布者:運城新聞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