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時間:2024-10-23
記者 張君蓉 通訊員 王 浩
“法官,我也是個病人,每年定期要到醫院檢查,花銷挺大,早知道沒給三輪車買保險,會造成這么嚴重的后果,就算當時砸鍋賣鐵也會將這保險入了。”因為一起交通事故,在家務農、家庭本就不富裕的王師傅被告上法庭。他在領取應訴手續時說的這番話,讓芮城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員銀霞心頭沉重。
這起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馮師傅受傷入院,支出了高額費用,而因沒給農用三輪車入保險的被告王師傅,也攤上了巨額賠償。
一場事故惹來一場官司
2023年10月23日,馮師傅駕駛二輪摩托車行駛時,與臨時停放在道路南側王師傅的農用三輪車相撞。這起事故造成馮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芮城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馮師傅無證駕駛車輛上路行駛,在行駛中未能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師傅負次要責任。經司法鑒定,馮師傅達十級傷殘。后雙方就賠償數額未達成一致,馮師傅遂向芮城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王師傅支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157354.8元。
初次調解 陷入僵局
了解完案件的情況后,承辦法官員銀霞心里有了考量:這個案件如果一判了之,數額巨大,不僅會加劇被告家庭的負擔,也會激化雙方之間的矛盾。于是,她第一時間組織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我只愿意賠償原告住院所支出的費用,其他費用我一概不賠,況且我是次要責任,怎么能問我要這么多賠償款。”被告王師傅質疑。
“我父親因為這次事故后半生都要拄拐杖,后期手術費還不知道要花多少,被告肯定不可能只賠醫藥費就了事。”原告的家屬也很堅持。
調解過程中,被告堅持認為自己是農用三輪車,不應該用機動車的賠償標準進行賠付,且表示只愿意賠償原告支出的醫藥費。原告代理人主張被告未對三輪車投入保險,就應當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眼看雙方情緒激動,調解陷入僵局,為避免言語爭執中矛盾繼續擴大,同時為了真正了解雙方的心聲,員銀霞決定待雙方當事人平靜下來再進行溝通。
“背靠背”調解 雙方“破冰”
“法官,我年齡這么大了,每年只能靠地里莊稼來維持日常生活,不時還要到醫院檢查,實在是沒有能力賠償這么多錢。我愿意賠償原告花出去的醫藥費,可對方死活不答應,還望法官在中間說和說和。”辦公室里,被告言語懇切。
“王師傅,你的農用三輪車雖然是農業機械,但是按照交通法規,應依法投保交強險。因為你當時沒有交保險,原告所造成的費用就要先由你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剩余部分再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員銀霞給被告王師傅做工作。
“法官,原來是這樣,但是被告這個數額要得也太多了,我這莊稼人實在拿不出來。”
“調解就是最大限度地平衡雙方利益,如果一次性給付比較困難,與對方溝通好,也可以分期進行償還的。”
與被告的幾次溝通下來,經過釋法說理,承辦法官緩解了被告對于賠償的抵觸心理,助推了調解的進展。
“如果被告當時也受傷住了院,按照責任劃分,你們也要對人家進行賠償,這是幸虧人家沒有受傷住院。被告現在家庭比較困難,看看你們這個費用能否再商量商量。”
“法官,我們也不是得理不饒人的人,被告的困難我都能理解,我們愿意做出讓步。但是我爸因為這個事腿腳落下了不便,如果調解,后期治療費用也要在這次進行解決。”
經過反復“背靠背”溝通,引導原告換位思考,雙方關系開始“破冰”。
再次調解 達成協議
趁著原告被告雙方都有和解的意愿和誠意,員銀霞趕緊組織雙方再次面對面溝通。
“法官,我愿意讓步三分之一,被告賠償我父親10萬元,二次手術費也包含在內,但是被告要盡快支付。”
“發生交通事故,這是誰也不愿意看見的。我愿意賠償你們10萬元,今天我先支付你們4萬元醫療費。你看可以嗎?”
經過多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被告王師傅賠償原告馮師傅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及鑒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0萬元(含后續治療費用),于當天給付4萬元,剩余6萬元于2024年12月底前付清。
“法官,這個案子能調解成功,真辛苦你們了。”事后,被告的這句話,讓這份民事調解書也有了溫度。
近年來,芮城縣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要求法官始終堅持以“如我在訴”的為民情懷,秉持“以調為先,以調促和”的原則,辦好每一起案件,讓司法溫暖可觸可感、直抵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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