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時間:2024-09-04
日常生活中有時會發生兩人因糾紛大打出手,其他人為避免矛盾升級主動拉架的情況。此時,一旦拉架的人因此受到傷害,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應當由誰承擔?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2023年8月的一天,王先生開車接姐姐(之前因手臂骨折住院)出院后,于中午12時到達某商場門前停車場內,因爭奪車位王先生與李先生發生口角和肢體接觸。王先生姐姐為避免弟弟受到傷害和沖突升級,當即到二人中間進行勸阻、拉架。拉架過程中她的手臂再次受傷,又在醫院住院治療7天。2024年4月,王先生姐姐訴至法院,要求李先生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李先生與王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應具有認知能力與控制能力,二人因車位問題產生分歧,本應友好協商,互相禮讓,但二人均未能保持冷靜態度,未能與對方進行友好溝通,而選擇以爭吵甚至肢體接觸的方式解決糾紛,從而導致勸阻拉架的人受傷,故對王先生姐姐的損害后果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先生姐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身體健康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其曾因手臂骨折住院治療且尚處于康復期,更應按出院醫囑謹慎小心、避免受傷手臂遭受劇烈暴力,而其在王李二人發生沖突時,上前拉架導致手臂再次骨折,故對自身身體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亦應承擔一定責任。基此,結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李先生、王先生的賠償責任比例分別為35%,王先生姐姐自身的責任比例為30%。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李先生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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