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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運城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情況的說明

來源:運城日報發布者:時間:2024-03-02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著重解決當前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我市亟需制定電梯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現將《運城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起草和修改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法規的必要性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和房地產業的快速發展,電梯數量與日俱增,使用場景愈加廣泛,電梯的安全運行已成為事關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民生問題。截至2023年末,我市共有各類電梯18700余臺,且每年保持15%以上的增長速度。雖然目前電梯運行總體態勢平穩,但隨著電梯數量的快速增長以及大批電梯進入老舊期,我市電梯安全管理面臨較大壓力。從法律層面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都屬于特種設備管理方面的綜合性法律法規,對于電梯安全管理方面的專門規定較為原則,不夠具體。從機制層面看,我市雖然制定了特種設備應急處置預案,但尚未建立專門針對電梯事故的應急救援體系,也未制定出臺相應的應急專項預案,電梯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指揮、協調不夠順暢有力。從管理層面看,電梯生產、維保和使用等單位主體責任不夠明確,義務履行不夠規范,管理制度不夠健全,電梯故障和安全隱患發現、排除不夠及時。同時,社會公眾安全乘用電梯的行為缺乏有效規范,違規使用現象較為普遍,人為損壞事件時有發生,直接影響電梯安全運行。據了解,全國各地已有不少省市陸續頒布了電梯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我省晉中、忻州、呂梁、大同等市也相繼就電梯安全管理進行了立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鑒于此,有必要依據上位法和相關技術規范,提煉總結我市電梯安全管理經驗,學習借鑒外地典型做法,制定我市的電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規,對電梯的選型配置、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以進一步完善電梯安全管理體制機制,提升電梯安全管理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運城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規劃(2022-2026)》和2023年立法計劃的安排,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組長的法規起草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市直相關部門配合,并邀請中國特種設備檢測研究院專家參與,共同開展起草工作。在對電梯制造、安裝、維修、檢驗、檢測、使用單位進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借鑒其他地市先進經驗,歷時三個月,起草完成了《條例(草案)》。為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2023年5月,向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電梯安裝、維保和使用單位征求了意見,收到意見建議61條;7月,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意見17條;8月,市司法局進行了合法性審查,提出意見8條。法規起草組在對上述意見建議進行深入研究、吸收采納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10月17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于提請審議《條例(草案)》的法規案。

三、《條例(草案)》的修改情況

2023年10月30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刁海鵬所作的關于《條例(草案)》的起草說明和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任興龍所作的關于《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會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著手開展了《條例(草案)》的修改工作。一是召開了法規二審工作協調會,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反饋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二審前各項準備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研究確定了《條例(草案)》修改的總體思路,明確了修改的重點和方向。二是收集整理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以及電梯專業技術規范,以供修改時參考借鑒。三是赴法規實施效果較好的廈門、無錫、常州三市進行立法考察,重點學習電梯安全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四是書面征求了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司法等15個部門的意見建議,同時組織召開立法座談會,對重點條款進行深入研討,形成一致意見。同時,在修改過程中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保持密切溝通,及時交換意見。在以上工作的基礎上,經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見稿。

(一)總體修改情況

原《條例(草案)》共8章44條。我們緊密結合我市電梯安全管理實際,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明確、綜合治理為原則,以接地氣、真管用為導向,嚴格按照立法技術規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深度修改,新增1章,合并2章為1章,刪除17條,增加26條,分列1條為2條,合并4條為2條,修改270余處。現《條例(草案)》共8章52條,進一步明確了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具體規定,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更強,體例結構更加合理,立法技術更加規范,具備了廣泛征求各方意見以作進一步修改完善的條件。

(二)主要修改內容

1.優化了章節設置

為使法規的條理更加清晰,對原《條例(草案)》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的內容進行了優化和調整。刪除了第二章中有關經營的內容,突出了選型配置的要求,將章節名稱修改為“選型配置與生產”;將第四章“維護保養”和第五章“檢驗、自行檢測和安全評估”合并為一章,刪除了安全評估的內容,作為第四章“維護保養與檢驗、檢測”;同時,新增“應急處置”一章,作為第五章。

2.強化了主管部門的職責

為強化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條例(草案)》新增了年度安全監督檢查的規定,要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年度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的制造、使用、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質量實施監督檢查,并結合監督檢查情況,向社會發布本市電梯安全狀況報告,反映電梯使用、維護保養等方面的情況。

3.進一步明確了電梯生產、使用和維保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電梯制造單位是產品質量責任主體,應當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履行安全管理義務;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負責。修改后的《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了電梯生產、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的義務,細化完善了其應當履行的責任,為加強電梯安全管理提供了更為明確、直接的法律依據。

4.細化完善了電梯安全乘用規范

為使電梯安全乘用規范更為全面、更加系統、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原《條例(草案)》的相關條款進行了逐條細化完善,規范了文字表述。同時,增加了電梯乘用人不得在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的規定。為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有效消除火災隱患,還增加了“禁止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三輪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不聽勸阻的,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向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報告”的規定。

5.規范了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原《條例(草案)》僅對應急救援抵達時限作出要求,沒有對電梯應急救援處置作出全面規定。修改后的《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應急救援體系,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運用電梯管理綜合信息平臺,組織、指揮、協調本市電梯應急救援工作。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電梯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應急演練。

6.界定了交付使用的概念

現有法律、法規未對電梯的交付使用作出明確界定,實際工作中相關責任主體可能因“交付使用”的理解不一致而產生糾紛。《條例(草案)》明確規定“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完成并經監督檢驗合格,電梯施工單位將鑰匙、相關資料移交給電梯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電梯使用單位,即為交付使用。”同時要求,“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電梯安全”。

7.推動電梯安全管理信息化

為順應數字化發展新趨勢,創新電梯安全管理模式,強化智慧監管,在借鑒先進地區成熟經驗的基礎上,第一章“總則”中新增了有關電梯安全管理信息化的規定,明確要求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電梯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實現電梯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提升電梯安全管理水平。在第二章“選型配置與生產”中新增一條,明確規定新安裝的乘客電梯還應當配置電梯安全運行數據采集設備。在乘客電梯交付使用后,電梯制造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將電梯安全運行數據實時傳輸至全市電梯管理綜合信息平臺。既有乘客電梯在改造時,應當實現電梯安全運行數據采集和傳輸功能。

四、《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8章52條,其主要內容為:

(一)規定了適用范圍

《條例(草案)》規定了法規的適用范圍,即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測、檢驗、應急處置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二)規定了部門職責

《條例(草案)》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同時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行政審批服務管理、教育、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和健康、能源、消防救援、規劃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規定了選型配置要求

《條例(草案)》規定,電梯選型和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消防救援、急救、無障礙通行、通訊、視頻監控安裝等要求,符合相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同時規定,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等場所安裝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選用符合標準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四)明確了對加裝電梯的支持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支持有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加裝的電梯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滿足電梯安全管理要求。同時規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制定。

(五)明確了使用登記規定

《條例(草案)》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電梯報廢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報廢的電梯不得轉讓、銷售或者再使用。

(六)明確了電梯使用單位的義務

《條例(草案)》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一)建立日常巡查、定期報檢、安全培訓、應急處置等相關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二)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按規定保存。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移交;(三)按照規定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并在管理區域內公示;(四)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和安全注意事項,標明電梯使用單位聯系人和電話、應急救援電話和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五)確保電梯井道、底坑、機房等滿足電梯安全運行的溫度、濕度、照度等環境要求;(六)對維護保養作業進行現場監督和簽字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并將確認資料歸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七)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接到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事故隱患報告的,應當及時組織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消除前,應當停用電梯,并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圍擋等安全防護設施;(八)電梯發生困人、傷人事故時,應當立即組織救援,通知并協助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采取措施安撫被困人員、救助受傷人員,并及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九)對違反電梯安全使用規定的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十)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七)規定了電梯安全乘用規范

《條例(草案)》規定,電梯乘用人應當按照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不得實施下列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一)乘用明示處于非安全狀態的電梯;(二)乘用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三)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物品;(四)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吸煙,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五)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六)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附屬設施或者毀壞標志、標識;(七)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八)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同時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禁止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三輪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不聽勸阻的,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向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八)明確了維保單位的義務

《條例(草案)》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根據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和電梯使用的實際情況,制定維護保養計劃;(二)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如實記錄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情況,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三)使用本單位作業人員開展維護保養;(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五)維護保養現場應當采取設置警示標志、圍擋等安全防護措施。防護措施不足以保障安全的,應當派專人保護現場,確保施工安全;(六)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保護裝置應當具有型式試驗證明;(七)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及時排除故障。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在故障排除前停用電梯;(八)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救援電話和投訴電話,確保電話隨時有效應答;(九)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檢驗、檢測機構對電梯進行定期檢驗;(十)執行全市電梯管理綜合信息平臺的調度指令,開展電梯事故應急救援;(十一)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維護保養工作。同時規定,對公眾聚集場所高強度使用的電梯,應當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九)明確了應急處置的有關規定

發生電梯事故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排險救援,同時保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電梯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除不可抗力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縣(市、區)建城區范圍內抵達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其他地區一般不超過一個小時。救援結束后應當及時做好記錄,并對電梯進行檢修,排除故障;發生嚴重電梯事故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了解情況,指導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現場救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十)明確了安全監督檢查重點

《條例(草案)》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一)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二)近兩年發生過事故的電梯;(三)使用超過十五年的電梯;(四)安全投訴較多的電梯;(五)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電梯。

(十一)規定了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電梯乘用人有影響電梯安全運行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三輪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當事人拒不聽從勸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

(十二)規定了法規的施行日期

根據立法工作進度,將法規施行日期暫定為2024年9月1日。

    運城市人大法制委

 運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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