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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運城市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來源:運城日報發布者:時間:2023-04-28

今年4月26日是第23個“世界知識產權日”。為進一步增強我市廣大企業和群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在全社會營造尊重知識、尊重創造的濃厚氛圍,近日,市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發布2022年度運城市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夏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2018年至2020年期間,被告人武某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標準進購假冒注冊汾酒系列商標的“汾酒”,總價值25萬余元。武某非法銷售獲利3.2萬元。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人武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二、被告人武某退回的違法所得3.2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該案件是運城法院實行涉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審判模式改革后審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該審判模式的實行能夠更加有力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案例二:原告王某某訴被告賈某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原告王某某1995年在運城市河東夜市開始經營燒烤店,并注冊了“河東健民燒烤”商標。被告賈某某1988年開始在運城火車站、黃河大廈等地經營燒烤,2016年7月12日登記注冊“運城市鹽湖區北城老賈健民燒烤店”,并注冊“老賈建民”商標。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原告、被告均為我市本地餐飲經營者,說明知識產權意識在我市普通老百姓的心中已經生根發芽,這是我市法院知識產權法治宣傳的良好結果,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社會效果良好。

案例三:原告某公司訴被告董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

原告系第21534095A號“HONOR”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利人,被告未經原告允許,在其經營的拼多多店鋪“銳通科技”銷售帶有“HONOR”標志的假冒手機殼,并擅自將“榮耀”和“HONOR”標志突出使用在其所銷售商品的名稱及詳情介紹等處。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經該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被告董某某實施了侵犯原告某公司第21534095A號“HONOR”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董某某共賠償原告某公司10000元。被告董某某于2023年2月6日賠償原告某公司4000元(已付),余款在2023年2月11日前付清;二、如被告董某某未按照上述約定期限還款,原告某公司還有權要求被告董某某于2023年2月底支付10000元違約金;三、雙方再無其他糾紛;四、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擔。

典型意義:這是我市商標侵權案件管轄權下移后審理的案件,體現了鹽湖區法院的良好審判素質,社會效果良好。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努力構建全方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可以促進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為知識產權保駕護航,營造有利于創新創造的優良的法治環境。

案例四:平陸縣趙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2年12月,北京市某公司以趙某侵害商標權糾紛為由,向鹽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為涉案注冊商標權利人,被告在未得到注冊商標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商品和銷售宣傳中使用了原告的注冊商標,以上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鹽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8000元整。

案例五:運城市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2年12月,廣東省中山市某公司以運城市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為由,向鹽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銷售的商品與原告商標侵權產品核定使用商品為同種類商品,產品上使用了與原告涉案商標相同的商標。該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影響力、宣傳使用程度、侵權行為性質、侵權產品銷售及下架情況、本地經濟發展水平、被告店鋪成立時間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產生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5000元整。

案例六:運城市某肥業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地胖哥”商標案

2022年8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稱,我市某肥業有限公司未經允許擅自使用重慶某科技有限公司“地胖哥”商標。執法人員對我市某肥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后,發現該公司生產的4箱標注為“地胖哥”商標的產品,被鑒定為侵權產品,經調查,當事人共生產侵權產品41箱。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并沒收侵權的產品4箱,罰款8000元。

案例七:萬榮縣某金店銷售侵犯北京奧林匹克標志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2年2月23日,萬榮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某金店涉嫌銷售侵犯北京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金制飾品。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依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相關規定,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一、沒收5件“冰墩墩”樣式的金制飾品;二、處以1萬元罰款。

案例八:運城市“刀具(關鄉面食大刀)”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2022年5月,市知識產權局收到秦某訴運城某公司侵犯外觀專利的請求書,請求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

市知識產權局立案受理后,組成合議組進行了口審,根據“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被投訴產品與涉案專利相比不具有明顯區別,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綜合研判專業部門專利侵權判定意見、口審雙方的答辯意見,被投訴產品與涉案專利屬于相近似設計,被投訴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構成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六十五 條、《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裁決:被請求人侵犯了請求人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銷毀制造侵權產品的模具,不得銷售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典型意義:該案是我市第一件涉及關公文化的知識產權維權案件,侵權行為發生在關公面食文化的集聚區,此案件的及時快速處理和公正裁決,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侵權人以及旁觀者、仿效者起到了很好的震懾和教育作用,這有利于保護和弘揚關公文化,構建更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和良好營商環境。

案例九:河津市某書店發行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物案

2022年11月,河津市新聞出版局執法隊隊員對轄區某書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某出版社出版的兩種教輔讀物。經執法人員初步查看,這兩種教輔讀物疑似為盜版書籍。經調查,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物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河津市新聞出版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00元,沒收全部盜版書籍共計6冊。

案例十:夏縣某農機配件門市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1年11月,夏縣市場監管局依據駱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侵權線索,組織執法人員對縣某農機配件門市部進行檢查,發現經銷87塊涉嫌侵權“駱駝”牌蓄電池。當事人沒有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沒有進貨單據,供貨商電話是空號,不能夠說明侵權商品提供者。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構成銷售侵犯“駱駝”注冊商標專用權蓄電池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沒收侵權“駱駝”蓄電池87塊,收繳罰沒款31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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