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發布者:時間:2021-08-07
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不動產登記按以下辦法處理。
1.機關團體的單獨辦公樓,有權屬來源文件、單位名稱發生變化的,由政府、黨委批準文件或同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證明當前不動產由現有單位使用的證明文件后,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現有單位名稱,辦理不動產登記。或按照政府、黨委有關要求,將該不動產登記至機關事務管理局或其他相應指定單位名下。
2.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土地未登記,確實難以查清權屬來源文件,對宗地四至清楚,權屬無爭議的,經領導小組審定并委托不動產登記機構公示3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按照國有劃撥用地辦理不動產登記。
3.機關團體修建的單獨家屬樓、宿舍樓等住宅,有合法權屬來源文件的,由原機關團體或其承繼單位出具分房時分配人員名單,公示30天無異議后,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據名單辦理不動產登記,土地性質按國有劃撥處理。對于不動產權利主體已經發生變化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先按照分配人員名單辦理登記后,再按照國有劃撥用地上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辦理轉移登記。
4.具有合法權屬來源,土地性質為劃撥,但實際用途為商業、工業等具有營利性質的房屋,應當由用地單位或同級機關事務管理局,申請重新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后,再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登記。
5.多次改革的事業單位,辦理不動產登記時,需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編辦出具當前單位性質仍為事業單位的公函后,按照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
6.機關團體占用所屬企業土地建設的家屬樓、宿舍樓,原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國有科研院所等單位,利用教科文衛劃撥用地建設的不符合用途的不動產,按照非房地產開發國有企業不動產登記問題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關于非房地產開發國有企業不動產登記問題。
1.非房地產開發的國有企業因建立時間較早或者其他原因,未進行土地、房產或不動產登記的廠房、倉庫等企業用地,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不動產登記的,應先由其國有資產主管部門出具公司性質和資產處置意見的有關公函,并經同級自然資源部門認定,其公司主體仍然可以享受保留土地劃撥性質的,經不動產權籍調查,宗地四至權屬清楚且無爭議的,自然資源部門明確宗地面積、土地權利性質和用途,繼續保留其劃撥土地性質,出具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確定意見,辦理不動產登記;不符合繼續保留土地劃撥性質的,公司主體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或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等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手續后,再行辦理不動產登記。
2.企業利用原劃撥用地建設的家屬樓、宿舍樓等為職工解決居住問題的住宅樓,可以按以下情形辦理:
(1)在1998年福利分房制度改革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機關團體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執行。
(2)在1998年福利分房制度改革后建成的房屋,由原企業負責補辦完善土地出讓手續并補繳土地出讓金后,由該企業申請辦理首次登記及首次轉移登記。
(3)對于原企業主體已經滅失且無承繼單位的,經領導小組審定后,可以按照(開發建設單位注銷、吊銷,企事業單位改制、撤銷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拒不配合的不動產登記問題)有關規定辦理首次登記,由現不動產權利主體補繳土地出讓金后,辦理首次轉移登記。
3.國有企業利用原劃撥土地建設商品房、商鋪、廠房等非職工福利性質不動產的,需重新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同時將土地性質變更為出讓;原企業已經注銷且無承繼單位的,經領導小組審定后,可以按照(開發建設單位注銷、吊銷,企事業單位改制、撤銷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拒不配合的不動產登記問題)有關規定辦理首次登記,由現不動產權利主體繳納土地出讓金后,辦理首次轉移登記;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商鋪、倉庫等經營性的不動產和不能提供原始分房名單的住宅等非政策性住宅的不動產,可以按照本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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