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發布者:時間:2021-02-03
■邢智軒 靳 彥
“原告庭審所述事實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且無家暴行為,更沒有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判決不予支持。”近日,稷山縣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審結了兩起離婚案件。
案件一
原被告于2011年結婚,生有一子。近幾年,兩人在生活中常因瑣事發生爭吵,產生矛盾,原告遂向稷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離婚。承辦法官分別與雙方當事人進行電話聯系,了解到二人系自由戀愛,感情基礎深厚,婚后在日常生活中雖有矛盾發生,但沒有大的原則性問題,遂勸解雙方應當從子女利益及家庭和諧出發,珍惜夫妻感情,讓子女健康成長,生活中要加強溝通與理解,消除分歧意見,好好生活。
承辦法官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感情確已破裂或者有實施家庭暴力,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等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出離婚,應準予離婚。”認為原告庭審所述事實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且無家暴行為,更沒有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判決不予支持。
案件二
原被告于2015年結婚,生有一女,生活中偶有爭吵。2019年,兩人再次發生激烈爭吵,隨后分居至今,女兒隨原告生活。一年多來,被告對原告和女兒不聞不問,原告認為兩人婚前了解較少,婚后才發現性格差異較大,且感情已完全破裂,無法共同生活,故向稷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
承辦法官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從相識、相戀到登記結婚,系經過深入了解,且共同生活多年,現育有一女,夫妻感情應相當深厚。現原告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感情破裂的主張,所述情形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情形。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較《婚姻法》而言,針對婚姻家庭領域內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了相關立法規定。稷山縣人民法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及時調整離婚糾紛審判理念,走好貫徹實施《民法典》的“每一步”,將《民法典》的精神落實到司法實踐中,落實到每個案件中。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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