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發布者:時間:2020-08-25
夏縣王女士詢問:她一位親戚是烈士遺屬,去年,有關單位以有退休工資為由,將原本享受的定期撫恤金取消了。請問有退休工資的烈士遺屬能否領取定期撫恤金?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擁軍優撫科工作人員答復:我國《烈士褒揚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王女士可依據此項規定,看她親戚是否符合領取條件。若有疑問,王女士可到縣有關部門反映,由縣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并予以解答。若該縣有關部門解答不清楚,王女士可持相關材料到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反映并尋求解答。
記者 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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