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發布者:時間:2020-03-11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個區分開來”的重要要求,進一步支持干部恪盡職守、積極作為,勇于擔當、干事創業,確保省委“四為四高兩同步”總體思路和市委“五抓一優一促”經濟工作主抓手真正落實落細,推動運城高質量轉型發展,根據《山西省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干事創業實施辦法(試行)》《運城市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干事創業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支持干部擔當作為干事創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支持實干、激勵擔當。旗幟鮮明地支持實干者、保護改革者,努力營造鼓勵創新、激勵擔當、寬容失誤的良好氛圍,讓干部真正卸下思想包袱、放開手腳干事創業。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辯證歷史地看待和處理問題,綜合考慮問題發生的背景原因、動機目的、政策依據、性質后果等方面因素,認真甄別、準確研判、妥善處置,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三)精準把握、區別對待。在信訪舉報受理、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審理等監督執紀執法的各個環節,要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綜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作出妥善處置。
(四)教育感化、治病救人。堅持將思想政治工作貫穿于監督執紀執法全過程,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咬耳扯袖、紅臉出汗,防止小錯釀成大過。對犯了錯誤的干部,不拋棄、不放棄,通過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幫助其真正認識問題,改正錯誤。
(五)嚴格界限、精準量紀。堅持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原則,既要大膽容錯,堅定支持干部擔當作為、干事創業,又要嚴把政策界限,嚴守紀律法律底線。對借改革創新之名徇私舞弊、貪污賄賂、利益輸送等腐敗行為嚴肅查處,防止保護變庇護、寬容變縱容。
第二條 信訪舉報部門對僅列舉出違紀或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名稱但無實質內容的檢舉控告,不予受理;對重復檢舉控告,按規定登記后留存備查;對所反映的問題與被舉報人沒有關聯而是為解決個人利益訴求的檢舉控告,按程序報批后以掛牌件辦理。
第三條 監督檢查部門在日常監督中,對屬于在改革創新、擔當作為、干事創業中出現的失誤和錯誤,經綜合分析、集體研究,屬情節輕微的,按程序報批后,不作為問題線索處理,只提出整改建議。
第四條 監督檢查部門在線索處置工作中,經專題會議研判,符合“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屬情節輕微或情節較輕但現實表現良好,或者雖屬情節較重但現實表現良好且有突出成績的,一般按“四種形態”的第一種形態處置。
第五條 監督檢查部門在談話函詢中,要充分聽取被談話函詢人的情況說明和辯解,從被談話函詢人的主觀意愿、客觀實際、行為后果等方面認真分析研判,對所作說明合情合理的予以采信,按了結意見報批,并將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向被談話函詢人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負責人反饋。原則上一年內對同一干部的談話函詢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第六條 對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要嚴格保密,嚴格執行初核方案,不得擅自擴大核查范圍,避免影響干部聲譽、干擾正常工作。
第七條 經初步核實,屬于在改革創新、擔當作為、干事創業中出現的失誤和錯誤而未謀取個人私利,情節輕微的,可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等方式處理;情節較重但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和影響的,可采取約談、責令檢查等方式處理;情節嚴重但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和影響的,綜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作出妥善處置。
第八條 在初步核實、審查調查過程中,根據“三個區分開來”要求,發現有應予容錯免責處理情形的,要按程序及時上報,并在初核報告或審查調查報告中如實全面準確地予以表述。
第九條 在追責問責中,對在改革創新、擔當作為、干事創業中出現的失誤和錯誤,根據“三個區分開來”要求,視情況予以容錯。確須追究責任的,要依據調查認定事實,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準確界定責任范圍和責任主體。對在履行“兩個責任”和法定職責中不正確履行職責而導致嚴重不良后果的黨組織和相關領導干部實施嚴肅問責,堅決防止搞“甩鍋式”“湊數式”問責。
第十條 審理部門在案件審理中,須充分考慮被審查調查對象的認錯態度、現實表現和工作實績,對屬于在改革創新、擔當作為、干事創業中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要綜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量紀可從高級形態向低級形態轉化。提出處理意見時,要注意聽取被審查調查對象所在單位黨組織的意見。
第十一條 對在落實“五抓一優一促”要求中,為擴大招商引資規模、促進產業項目落地而發生的失誤和錯誤,結合實際工作成效,依據上述原則和措施作出容錯免責處理。
第十二條 對經批準按容錯情形處理的干部,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作出書面結論,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結果向本人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反饋,同時按干部管理權限抄送組織人事部門。
第十三條 對犯了錯誤的干部不拋棄、不放棄,通過二次審理談話、教育回訪等方式,在思想、工作、生活上給予關心關愛,鼓勵其放下包袱、輕裝前進,杜絕“一處了之”的簡單化做法。
第十四條 對涉及擬提拔任用干部的檢舉控告和問題線索優先處置,及時反饋。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審理和案件監督管理等部門在黨風廉政意見回復中,不能僅憑有檢舉控告或問題線索,就提出影響提拔任用的回復意見,而應當在綜合分析研判后,對是否影響提拔任用提出明確意見后,按程序報批。對在短時間內難以查結的問題線索,可依據分析研判的情況,先行作出回復意見。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監督執紀執法過程中,對敢于堅持原則、為黨和人民利益不怕得罪人、勇于同不良行為習氣作斗爭的干部,要旗幟鮮明地予以支持和保護,對表現突出的,向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推薦任用。
第十六條 對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經認定屬于誣告陷害行為的,紀檢監察機關將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對被誣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時公開澄清正名、消除顧慮,保護其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第十七條 對認真履行主體責任,主動查處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違紀違法問題的,上級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時不作負面評價,對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揚。
第十八條 對存在明知故犯、有禁不止、謀取私利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九條 對同一干部在同類工作、同類問題上重復出現失誤和錯誤的,只適用一次容錯免責。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對有關情形已有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理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運城市紀委監委負責解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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