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晚報發布者:時間:2020-01-09
運城晚報訊 “官司贏了!” 農民工代表董順權手持判決書,激動地奔走相告。這是1月3日,發生在鹽湖區法院的一幕。
筆者了解到,去年3月,山西某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一建設工程項目部發包木工活給黃某。黃某叫來老鄉董順權等18名工人,一同簽訂《木工班組勞務協議》并施工。6月,活兒完工,結算工資時,該公司與黃某相互推責導致工人工資被拖欠,之后董順權等農民工討薪案走入司法援助程序。
同年10月,在鹽湖區法律援助中心主動接受董順權等農民工討薪案期間,該中心依法獲取諸多欠薪證據,為他們打贏官司做了大量訴前準備工作。
鹽湖區法院判決書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公司項目部林某與被告黃某簽訂《木工班組勞務協議》,是根據勞動合同法,乙方黃某自愿在甲方公司領導與管理下參與本工程施工。故該協議應視為被告黃某與公司勞動協議。被告公司對該協議中的勞動報酬應付款義務。
法院判決:被告公司、被告黃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支付原告董順權等勞務費共計27.65萬元。 (朱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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