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時間:2025-10-31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三章 考古發掘與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為了加強對蒲津渡與蒲州故城遺址(以下簡稱遺址)的保護,傳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山西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遺址的文物保護、考古發掘、合理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遺址,是指位于本市永濟市蒲州鎮,經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蒲津渡遺址和蒲州故城遺址為核心的文物遺存。
第三條 【保護對象】遺址的保護對象為:蒲津渡遺址、蒲州故城遺址、蒲州故城護城河遺址、黃河故道遺址及其環境組成的整體。其中,蒲津渡遺址包括各時代的黃河堤壩、渡口遺址及其相關遺存;蒲州故城遺址包括西城和東城,西城包括地上地下古城墻遺址、甕城遺址、鼓樓遺址、城內古街道體系和古建筑建筑遺址,東城包括地上地下古城墻遺址、東城東北角角樓遺址、城內古街道體系和古建筑建筑遺址等。
第四條 【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遺址保護區劃包括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保護范圍為:東至蒲州故城東城墻遺跡外緣向東100米;南至蒲州故城南城墻遺跡外緣向南100米;西至除蒲津渡遺址劃至蒲津渡圍墻外,其余部分至蒲州故城西城墻遺跡外緣向西100米;北至蒲州故城北城墻遺跡外緣向北100米。
建設控制地帶為:東至蒲州故城遺址保護范圍線向東延伸300米;南至蒲州故城遺址保護范圍線向南延伸300米;西至蒲州故城遺址保護范圍線向西延伸300米,蒲津渡圍墻向西550米至鄉鎮道路,其余部分至蒲州故城遺址西城墻遺跡外緣向西300米;北至蒲州故城遺址保護范圍線向北延伸300米。
第五條 【保護原則】遺址保護應當貫徹國家文物工作方針,貫徹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確保遺址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六條 【政府職責】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遺址保護管理的重大事項。
永濟市人民政府負責遺址保護工作,協調、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履行遺址保護和管理職責,研究解決遺址保護管理中的具體困難和問題。
遺址所在地的蒲州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遺址保護相關工作。
遺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協助配合當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和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做好遺址保護工作。
第七條 【部門職責】市、永濟市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對遺址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永濟市人民政府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發展和改革、財政、文化和旅游、教育、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行政審批服務管理、氣象、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和黃河河務局等有關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
遺址所在地的部隊應當依法做好遺址保護相關工作,市、永濟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業務指導。
第八條 【遺址管理機構職責】永濟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遺址保護管理機構負責遺址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遺址保護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保護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負責日常保護管理,進行巡查、監測、保養和維護;
(四)配備文物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制定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遺址安全保護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六)建立健全遺址記錄檔案;
(七)開展文物征集、收藏、保護等工作;
(八)開展文物展示利用、學術研究、宣傳教育等工作;
(九)協助開展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工作;
(十)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破壞遺址及其保護設施的違法行為;
(十一)其他保護管理相關工作。
第九條 【經費保障和監督】永濟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遺址保護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用于遺址保護管理的各類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條 【文物保護宣傳】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遺址歷史文化的宣傳,普及遺址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十一條 【公眾參與】鼓勵組織和個人以捐贈、志愿服務、設立基金會等方式參與遺址保護工作。
市、永濟市文物行政部門和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公開遺址保護信息,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制止和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遺址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遺址及其保護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永濟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依法及時查處破壞、損毀遺址及其保護設施的行為。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 【遺址保護規劃】市、永濟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遺址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國土空間等相關規劃。
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的遺址保護規劃是遺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履行報批程序。
第十四條 【保護設施的設置】永濟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遺址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置標志、界樁等保護設施并公示。
第十五條 【協同機制的建立】永濟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執法聯動等協同機制,對遺址保護區劃內的農業生產、房屋建設、產業發展等生產生活依法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發現文物的處置】在建設工程、農業生產等活動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遺址保護區劃內發現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永濟市文物行政部門;永濟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并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禁止性行為】在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可能影響遺址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一)挖塘、挖渠、挖砂、取土、取磚、建墳、立碑、墾荒、放牧、打井、焚燒;
(二)在文物本體上刻劃、涂污、涂畫、張貼、攀爬踩踏;
(三)舉辦焰火晚會或者燃放煙花爆竹;
(四)在依法劃設的管制空域擅自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
(五)移動、破壞標志、界樁等保護設施;
(六)種植深根系植物;
(七)建設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或者違規排放污染物;
(八)儲存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物質;
(九)擅自設立高壓輸變電設施、通訊鐵塔;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活動。
前款規定的深根系植物名錄由永濟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 【調整土地用途】永濟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遺址保護范圍內的土地逐步調整為文物古跡用地。
第十九條 【禁止新批宅基地和遷出安置】遺址保護范圍內,禁止新批村民住宅用地。
永濟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遺址保護范圍內原有村民逐步遷出安置,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條 【魚塘的管理】永濟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遺址保護范圍內的現有魚塘進行分類處置,逐步回填。
第二十一條 【保護范圍內建筑物的管理】對于遺址保護范圍內已有的與遺址自然環境、歷史風貌不相協調或者危害遺址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永濟市人民政府應當逐步予以改造或者依法拆遷。對建筑物、構筑物所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二條 【建控地帶內建設工程的管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其高度、體量、外觀、色調應當符合遺址保護規劃要求,不得破壞遺址自然環境、歷史風貌。
第三章 考古發掘與合理利用
第二十三條 【考古活動與文物移交】在遺址保護區劃內從事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活動,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發掘出土的文物,考古發掘單位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藏遺址出土文物。
第二十四條 【合理利用】遺址利用應當以確保遺址安全為前提,遵循合理、適度、可持續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有效利用文物資源,促進文商旅融合發展。
第二十五條 【展示利用】市、永濟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托遺址建設國家考古遺址公園、遺址博物館等,展示考古發掘和研究成果,打造具有保護、收藏、科研、參觀、教育、游憩等功能的公共文化空間。
第二十六條 【數字化保護與利用】鼓勵運用數字掃描、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現代科技手段對遺址進行數據采集、復原展示、創新利用。
第二十七條 【研究闡釋】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開展對遺址的科學研究和價值闡釋,深入挖掘遺址的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
第二十八條 【教育教學】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利用遺址開展主題教育、科學實踐、研學等教育教學活動,發揮遺址的公共文化服務功能和社會教育功能。
第二十九條 【文創產品研發】鼓勵利用遺址及其出土文物和相關研究成果,開發特色文創產品,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服務,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
第三十條 【知識產權保護】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與遺址相關的名稱、標識、出土文物形象等文化品牌的建設和傳播,做好相關知識產權的申請、使用、授權、保護、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安全管理】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永濟市文物行政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加強疏導和管理,確保游客和文物安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公職人員違法行為的處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在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施行時間】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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