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時間:2024-08-10
運城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24年6月25日運城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準)
運城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號)
《運城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7月26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運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8月1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和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乘客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和雜物電梯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行政審批服務管理、教育、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和健康、消防救援、規劃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電梯生產、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電梯安全主體責任,對其生產、使用和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負責。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單位從事相應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要求。
第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安全、文明使用電梯。
幼兒園、學校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和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安全、文明使用電梯。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電梯安全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實現電梯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和安全監督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提升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八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行業服務規范,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咨詢等服務,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范運行。
第九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和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學校、醫療衛生機構、車站、機場、商場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應當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 選型配置與生產
第十條 電梯選型和配置應當與建筑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消防救援、急救、無障礙通行、通訊、視頻監控安裝等要求,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
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等場所安裝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選用符合標準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開展電梯井道、底坑、機房和層站等電梯土建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建筑物的用途、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電梯安裝、運行所涉及的井道、底坑、機房和層站等建筑結構進行合理設計,并提出電梯選型配置意見。
第十二條 電梯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限不少于五年,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土建施工應當符合工程質量要求,防滲漏保修期限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三條 電梯制造單位是產品質量責任主體,應當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電梯主要部件的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二)提供電梯備品備件,明示備品備件的價格、質量保證期限和維修價格;
(三)提供電梯安全運行必需的技術指導和服務,開展應急救援等專業技能培訓,協助排除電梯故障;
(四)對電梯安全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五)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單位,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六)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電梯制造單位不得采用任何技術手段,限制電梯正常的維護保養,影響電梯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 新安裝的乘客電梯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完成電梯轎廂和井道的移動通信信號覆蓋。
鼓勵既有乘客電梯轎廂和井道實現移動通信信號覆蓋。
第十五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受委托的單位不得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制造單位已經注銷、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制造許可或者無法取得制造單位委托,電梯需要改造、修理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經所有權人同意后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施工單位應當對其改造或者修理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進行改造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加貼電梯改造銘牌,注明改造后的電梯型號參數、設備編號、改造單位名稱、改造日期等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完成并經監督檢驗合格,電梯施工單位將鑰匙、相關資料移交給電梯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電梯使用單位,即為交付使用。電梯施工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電梯安全。
第十七條 支持有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加裝的電梯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滿足電梯安全管理要求。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明確電梯使用單位。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確定:
(一)新安裝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是使用單位;
(二)單一產權且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是使用單位;
(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等市場主體管理的,受委托方是使用單位;
(四)出租房屋內安裝的電梯或者出租電梯的,出租單位是使用單位,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五)屬于共有產權的,共有人須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公司等市場主體管理電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單位。
除上述情形之外無法確定使用單位的,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使用單位,或者由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使用單位責任。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所有權人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確定使用單位。
第二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依法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電梯報廢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證書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建立崗位職責、日常巡查、定期報檢、安全培訓、應急處置等相關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
(二)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按規定保存。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移交;
(三)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滿足需要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并在管理區域內公示;
(四)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五)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定期檢驗標志、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同時標明電梯使用單位值班電話等信息;
(六)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七)定期檢查電梯緊急報警裝置,確保功能正常,隨時有效應答;
(八)確保電梯井道、底坑、機房等滿足電梯安全運行的溫度、濕度、照度等環境要求;
(九)對維護保養作業進行現場監督和簽字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并將確認資料歸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十)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應當暫時停用電梯,并在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圍擋等安全防護設施;
(十一)電梯發生困人故障時,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通知并協助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同時采取必要措施安撫被困人員;
(十二)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在客流高峰期,應當安排專人值守,引導乘客有序乘梯,及時處置突發情況;
(十三)對違反電梯安全使用規定的行為,及時予以勸阻;
(十四)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電梯安全評估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一)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遭受嚴重水浸或者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公布安全評估結論。
電梯安全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繼續使用電梯或者對電梯進行改造、修理、更新的參考。
第二十三條 電梯停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電梯擬停用時間超過一年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電梯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啟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書面告知電梯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四條 住宅小區的電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所需費用的籌集和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在電梯轎廂內安裝電子顯示屏等廣告設施的,不得影響電梯安全運行。
第二十六條 使用電梯運載裝修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應當遵守電梯使用規范,不得損壞電梯或者影響電梯安全運行。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派員進行現場管理。
第二十七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安全、文明使用電梯,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并且不得實施下列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非安全狀態的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重量使用電梯;
(三)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物品;
(四)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吸煙,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五)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六)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附屬設施或者毀壞標志、標識;
(七)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八)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行動不便人員等不宜單獨乘用電梯的,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禁止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四章 維護保養與檢驗、檢測
第二十八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和合同的約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維護保養質量,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根據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和電梯使用的實際情況,制定維護保養計劃;
(二)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如實記錄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情況,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三)使用本單位作業人員開展維護保養;
(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五)維護保養現場應當采取設置警示標志、圍擋等安全防護措施。防護措施不足以保障安全的,應當派專人保護現場,確保施工安全;
(六)將維修保養記錄及時上傳至全市電梯安全管理綜合信息平臺;
(七)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全保護裝置應當具有型式試驗證明;
(八)及時排除電梯故障,并將故障排除情況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告知電梯使用單位暫時停用電梯,并書面告知解決方案;
(九)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和救援電話,確保電話隨時有效應答;
(十)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檢驗、檢測機構對電梯進行定期檢驗;
(十一)執行全市電梯安全管理綜合信息平臺的調度指令,開展電梯事故應急救援;
(十二)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維護保養工作。
對公眾聚集場所高強度使用的電梯,應當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三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未經電梯使用單位同意,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或者以授權、委托、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二)以惡意低價、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維護保養業務,降低維護保養質量,影響電梯安全;
(三)采用更改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等方式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四)出租、出借相關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提出停用電梯的書面意見,配合電梯使用單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向電梯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已經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電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維護保養業務,應當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作業人員。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本市首份維護保養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范圍、固定辦公場所、作業人員、質量保證體系、應急救援電話和維護保養電梯相關信息書面告知電梯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電梯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首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前十日內,到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檢驗、檢測信息數據端口對接,納入全省檢驗、檢測機構數據庫管理。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首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工作前,將從業資質、固定辦公場所、作業人員、質量保證體系和檢驗、檢測工作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向電梯使用單位提出停用電梯的書面意見,同時向電梯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應急救援體系,制定電梯事故應急預案,運用電梯安全管理綜合信息平臺,組織、指揮、協調本市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等應當按照職責做好電梯應急救援處置工作。
第三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電梯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應急演練。
第三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設立值班電話并確保隨時有效應答。
第三十八條 發生電梯事故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專項預案,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排險救援,同時保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向電梯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除不可抗力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市、縣(市、區)城區范圍內抵達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其他地區不超過一個小時。救援結束后應當做好記錄,并對電梯及時進行檢修,排除故障。
發生嚴重電梯事故的,電梯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了解情況,指導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進行現場救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電梯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的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
(二)近兩年發生過事故的電梯;
(三)使用超過十五年的電梯;
(四)安全投訴較多的電梯;
(五)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電梯。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年度監督檢查情況,向社會發布本市電梯安全狀況報告,反映電梯使用、維護保養等方面的情況。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考核,并向社會公開考核結果。
第四十三條 發生電梯事故、存在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電梯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負責人,督促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影響電梯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依法調查處理,反饋結果,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電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
(二)未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定期檢驗標志的;
(三)未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的;
(四)未制定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滿足需要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電梯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電梯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和合同的約定進行維護保養的;
(二)維護保養現場未采取設置警示標志、圍擋等安全防護措施的;
(三)未經電梯使用單位同意,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或者以授權、委托、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不可抗力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電梯乘用人實施影響電梯安全運行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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