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晚報發布者:時間:2024-06-12
□記者 樊朋展 張蕊彤
近日,山西省人民檢察院發布3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河津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侯某某、楊某某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壞交通設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入選。案件中,被告人侯某某先后盜竊在用窨井蓋19個,銷贓得款5154元,被判有期徒刑4年6個月。
有些人或許認為侯某某有點“冤”——不過是偷了十幾個井蓋,竟被判刑4年多,是不是判得太重了?其實,這樣的判決一點也不重。這里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別把偷窨井蓋者簡單視為小偷,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盜竊窨井蓋行為不等同于一般的盜竊罪行為。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6日至12日,侯某某因手頭拮據,多次在夜間駕駛三輪摩托車盜竊正在使用的窨井蓋共13個,隨后銷售給某市A再生資源回收公司。楊某某作為回收公司主管人員負責辦理了回收業務,并通過微信向侯某某支付5154元。13日零時許,侯某某再次盜竊窨井蓋時,被公安巡邏隊員抓獲。巡邏隊員當場查獲窨井蓋6個。
經侯某某指認,其盜竊窨井蓋的現場共11處,其中6處位于機動車道路上,4處位于非機動車道路上,1處位于人行道上。2022年3月13日,運城市公安局禹門分局立案偵查。
該案發生后,檢察機關及時介入,對失竊窨井蓋現場進行實地勘察。他們確認了被盜窨井蓋數量及具體位置,調取道路監控視頻,對工作日早高峰、周末等特定時間段車流量、人流量進行統計,并對井深進行測量等,查證侯某某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經勘察,檢察機關根據所涉窨井蓋位于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的不同位置,對車輛、人員的不同影響,準確進行罪名認定,分別以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6月29日,河津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14日,河津市人民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侯某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某市A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侯某某、某市A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楊某某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偷了十幾個窨井蓋 何以被判4年6個月
“盜竊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看似被盜物品案值不高,但造成的安全隱患是無法估量的。對于此類犯罪行為不能簡單以盜竊罪來認定。”辦案檢察官趙曉偉介紹,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頒布實施《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根據不同路段、不同危害程度明確規定了盜竊、破壞窨井蓋行為的罪名。這毫無疑問是懲處力度上的升格,彰顯了刑法對于保障和維護社會“腳底下安全”的兜底力量。
那么,如何判定偷窨井蓋涉嫌什么刑事罪名?
趙曉偉說,盜竊窨井蓋最終觸犯的是什么罪名,會被判處多少刑期,主要是看盜竊的窨井蓋所處的位置,以及窨井蓋的重要性——
對于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涉嫌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比如造成翻車、車內人傷亡的話,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對于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及車站、碼頭、公園、廣場、學校、商業中心、廠區、社區、院落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3年至10年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比如造成人員傷亡、巨大財產損失的話,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像本案這種情形,侯某某多次盜竊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所在路段車流量大、車速較快,其行為足以造成汽車、電動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同時,侯某某所偷窨井蓋還位于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井深達三四米,足以危害不特定人的身體生命安全或者不特定的財產損失,所以分別以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壁w曉偉說。
記者手記:
近年來,全國各地發生過多起盜竊窨井蓋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案件。在我們生活的城市里,街道上、馬路邊隨處可以看見各種形狀的窨井蓋,看似普通、不起眼,但在保護行人與車輛安全上起著重要的保護作用。
希望通過本起案例,大家充分認識此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切不可因貪圖小利而觸犯法律底線,同時呼吁大家隨時舉報身邊盜竊、破壞窨井蓋的行為,讓我們一起守護“腳底下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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