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發布者:時間:2024-02-28
本報記者 張君蓉
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方式。高質量、可操作性強的檢察建議不僅能夠增強監督剛性、提升辦案質效,更能推動社會治理難題的協同共治。

平陸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該縣醫療保障局公開送達檢察建議書。
一份好的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正如一劑社會治理“良方”。
近年來,我市檢察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及時回應群眾急難愁盼,踐行“小問題、大治理”,以高質量檢察建議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近年來,我市檢察機關持續用好檢察建議,推動從源頭防范違法犯罪反復多發。2023年,市人民檢察院不斷更新監督理念、創新監督機制、用好監督手段、凝聚監督合力,努力推進檢察建議工作取得實效。去年一年,全市檢察機關共發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161份,其中刑事檢察建議108份、刑事執行檢察建議4份、民事檢察建議2份、行政檢察建議21份、公益訴訟檢察建議17份、未成年檢察建議9份。
這些檢察建議對象涉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公共管理部門、社會服務機構和企業等34個類型,反映出社會治理問題的復雜性和責任主體的多元性。在制發的所有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中,采納161份,采納率為100%。
給公交安檢漏洞打上“補丁”
近年來,在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人員等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
2021年11月20日,王某革酒后未佩戴口罩坐上了運城—夏縣的102路公交車。當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依然嚴峻,公交車司機便要求王某革佩戴口罩,誰知他在不滿公交車司機要求的情況下,在公交車行駛過程中辱罵公交車司機,并多次搖晃、拉拽司機旁邊安全門,通過空隙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并試圖拔車鑰匙,還威脅司機、乘客不許停車、不準報警。所幸,公交車行至一十字路口交警崗亭時,王某革被執勤交警制服。
案發當晚,有乘客將王某革作案過程視頻發布在網絡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夏縣人民檢察院發現這一輿情后,第二天就指派檢察官與公安機關取得聯系,提前介入案件偵查。在辦案過程中,檢察官發現公交車上監控損壞,給民警固定證據造成了一定的困難,便提議調取公交沿線監控、征集乘客所拍視頻。最終,民警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7日內全面收集了相關證據,將其逮捕。經過審理,夏縣人民法院以王某革犯妨害安全駕駛罪,當庭依法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這個案子辦結了,辦案檢察官卻從中發現了治理隱患。辦理該案過程中,檢察官了解到該公交車上監控從當年5月份就已損壞,至案發時長達7個月未修復,且設置在司機旁邊的安全門縫隙過大,起不到有效保護司機的作用。這些都暴露出公交公司在車輛硬件防護設施、運營管理、安全駕駛等方面存在問題,不僅影響車輛運營,還危及城市公共安全。辦案檢察官遂向公交公司發出了檢察建議,公交公司收到檢察建議后,立即對該公司所有公交車的安全問題進行了全面排查整改,堵塞了漏洞。
新時代對檢察履職提出了新要求,能動履職、綜合履職、全面履職已成為各級檢察人員的共識。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夏縣人民檢察院站在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及時派員主動提前介入,及時向社會發布權威信息,回應社會關切;耐心釋法說理,讓犯罪嫌疑人認罪伏法;積極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參與社會治理等一系列工作,都向社會展示了檢察機關能動履職、全面履職、主動擔當作為的良好形象。

2023年,我市檢察機關制發的部分檢察建議書。
找準切入點推進規范行政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著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重任,是為城市建設和居民的居住需求提供指導和支持的重要職能部門,其是否規范行政影響著城市可持續發展和居民幸福感的提升。
稷山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該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及城市管理監察隊隊長寧某慶涉嫌貪污罪、受賄罪一案時,發現了該單位在財務制度、監督機制和廉政教育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比如,寧某慶在職工工資發放過程中通過虛增人員姓名,套領財政資金;向經營戶收取相關費用后,長期截留現金不入賬等行為,暴露出該單位未能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用對人的信任,代替了制度的嚴格落實。該局不僅對在崗職工的日常考核與工資發放缺乏監管,也沒有嚴格落實財務記賬制度。
通過對縣城一游園的硬化與綠化工程調查,發現該局監督制約機制發揮不足,表現在一是該工程的招投標過程未能體現出對權力運行的監管;二是重要事項存在監督盲區。
另外,寧某慶涉嫌職務犯罪的持續時間較長,其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多人多次賄賂,也反映出該單位對廉政建設的重視程度還不夠深入,廉政教育沒有入腦入心。
為此,稷山縣人民檢察院在依法打擊工程建設領域貪腐犯罪的同時找準結合點、切入點,于2023年3月10日向稷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該局進一步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健全履職規范流程,合力整治優化經濟生態環境,解決當下建筑工程施工審核領域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檢察建議送達后,稷山縣人民檢察院持續跟蹤,與稷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工作人員多次溝通協調,開展座談,定期跟進了解檢察建議的落實進展情況,針對落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困難,及時給予幫助,確保檢察建議落地見效。稷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也積極配合,堅持問題導向,深入剖析根源,對照檢察建議內容,認真梳理整改措施,從嚴格辦理流程、明確職責分工、開展專業培訓、強化作風建設、增強政治定力等方面進行整改,同時開展警示教育活動,引導全體干部職工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環境。
再審檢察建議幫群眾討回“公道”
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合理有效的維護,不僅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更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有責任、有義務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范某某利用銀行卡辦理住院繳費時一直失敗,詢問銀行方面才得知自己牽連到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存款被凍結、扣劃。
經過仔細了解,范某某搞清楚了事情的來龍去脈。2015年5月20日,山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運城分行簽訂借款合同。同時,提交了有范某某等5人簽字字跡的擔保合同,為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借款后,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陸續歸還銀行部分本金及利息,剩余款項未歸還。后銀行分別向保證人催收借款,未果。
2019年9月16日,銀行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某裝飾公司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一審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民事判決,判定某裝飾公司與保證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各自應承擔的清償責任。當時,一審法院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的判決書。范某某表示自己并未實際收到判決書,也因此錯過了上訴期。于是,范某某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便向鹽湖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并說明自己從未簽字給某裝飾公司提供擔保。
鹽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了范某某的監督申請后,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調查核實后認為,一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送達法律文書,剝奪了申請人的辯論權、上訴權等權利,并且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證明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偽造,故向一審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一審法院收到再審檢察建議后函復鹽湖區人民檢察院,表示該院確實存在上述情況,同時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由該院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2023年6月7日,一審法院作出再審民事判決,判決撤銷該院一審民事判決,由某裝飾公司歸還銀行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隨后,一審法院將扣劃范某某的20多萬元存款歸還。
該案在一審法院開庭審理中,由于法院未窮盡送達方式,導致范某某未能到庭,在案件交付執行,凍結并扣劃范某某銀行賬戶存款后,范某某才得知此案。鹽湖區人民檢察院在仔細審查案件材料后,向一審法院提起再審檢察建議,及時中止執行程序,有效維護了范某某的合法權益。該案的成功辦理,切實做到了辦好人民群眾身邊的小案,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
每一份檢察建議都事關民生、連接民心。一個個鮮活的案例,都代表著我市檢察機關為民辦實事的決心,牽動著人民群眾感知社會治理效能的“末梢神經”。去年,市委依法治市辦將回復并落實檢察機關提出的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情況作為對各縣(市、區)、市直各部門法治建設專項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納入全市法治建設年度目標考核體系進行考評。同時,在制定的《2023年全面依法治市督察工作手冊》中,將檢察建議辦理情況列入法治督察事項。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這些措施都進一步促進了檢察建議“落地有聲”,在強化法律監督、提升社會治理能力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起到了祛病除根、標本兼治的療效,實現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聯動效應。
運城日報、運城晚報所有自采新聞(含圖片)獨家授權運城新聞網發布,未經允許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務必注明來源,例:“運城新聞網-運城日報 ”。
凡本網未注明“發布者:運城新聞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