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發布者:時間:2023-08-02
本報訊(見習記者 曹欣怡)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良好的訴訟秩序是審判執行活動得以順利開展的重要保障。為維護法院工作秩序,保障法官權益,懲治不法行為,維護司法權威,日前,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10起妨害司法典型案例。
一、解某某網絡誹謗法官案。2022年11月,被執行人解某某通過兒子的抖音平臺賬號,手舉身份證發布實名舉報視頻,聲稱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某法官司法腐敗、故意偏袒涉黑企業、幫助侵吞被執行人某公司兩億多元資產。該視頻被多次點贊、轉發,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輿情發生后,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相關人員成立調查組,對舉報內容進行逐一核實。經核查,解某某反映的情況嚴重失實,被舉報的法官并不存在違規違法行為。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解某某作出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
二、譚某誹謗法官案。原告劉某與被告某汽車銷售公司確認合同無效一案,平陸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民事判決。原告劉某不服,提起上訴,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劉某又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其間,劉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某(系劉某母親)多次到平陸縣人民法院,對一審承辦法官進行辱罵、人身攻擊,并在新浪微博、微信朋友圈對承辦法官進行侮辱誹謗,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輿情發生后,平陸縣人民法院第一時間組織力量對案件進行全面核查,認定譚某發表的言論與事實不符,遂依法對譚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同時,通過微博、今日頭條等平臺發布相關信息,介紹案情,說明真相,進行普法宣傳。
三、楊某侮辱、威脅執行法官案。王某與楊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永濟市人民法院在執行中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但被執行人楊某未如期履行。2022年11月2日,執行法官通知被執行人楊某,楊某不予理睬。但當天晚上,楊某數次打電話侮辱、威脅執行法官,言辭激烈,被傳喚到法院進行訓誡和教育。楊某認識到錯誤,表示悔改并作出書面檢討。
考慮到楊某經批評教育能夠認識到自身錯誤,永濟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楊某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
四、許某辱罵法官案。許某在經營種子烘干中發生火災,導致原告油葵被燒毀,原告訴至法院。永濟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許某賠償原告財產損失,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許某申請再審,被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判決生效后,原告申請強制執行,永濟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由于許某對法院判決不滿,多次向一審法官發送辱罵短信,嚴重影響了法官的正常工作、生活。
永濟市人民法院將該案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許某多次發送侮辱、詛咒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其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對許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
五、相某擾亂法院工作秩序案。申請執行人陳某與被執行人某房地產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鹽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房地產公司與陳某解除購房合同,并返還陳某購房首付款。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干警通過網絡查控等方式,積極追查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但申請執行人陳某的母親相某對法院工作不滿,每天到執行局辦公區以撒潑謾罵、哄鬧滯留的方式向法院施加壓力。其間,執行干警對其釋法明理,進行教育警告,但相某態度愈發囂張,坐地撒潑、哭嚎叫罵,其行為嚴重擾亂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鹽湖區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依法對相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
六、張某毆打其他訴訟參與人案。2022年2月22日,永濟市人民法院審理原告高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開庭前,被告張某趁原告高某不備,公然在人民法庭毆打高某,承辦法官及時制止并批評教育。張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向法院遞交了檢討書。
張某的行為違反《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妨害了司法活動的正常秩序,性質惡劣,依法應予懲戒。鑒于張某已認識到自己錯誤并作出檢討,永濟市人民法院對張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七、馬某某提交虛假推薦函案。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時,主審法官發現“代理人”馬某某既非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又非當事人近親屬,而是以公民身份代理該案,其向法院提交的社區推薦函系偽造。主審法官指出馬某某提交虛假委托材料問題后,馬某某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經批評教育后承認錯誤,向法院提交了悔過書。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是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的人員。馬某某未經社區推薦,偽造了社區推薦函,向法院提供虛假材料,其行為妨礙了正常的民事訴訟。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結合馬某某的行為性質、后果、危害程度和悔過態度,依照《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馬某某作出罰款10000元的處罰決定。
八、楊某偽造證據案。2022年3月1日,永濟市人民法院栲栳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原告李某某等與被告呂某某、楊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時,楊某為達到證明其與呂某某系雇傭關系的目的,向法院遞交了三張轉賬記錄截圖,其中有兩張系楊某偽造,其行為妨害了審判秩序。
偽造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鑒于楊某的行為對案件的審理未造成嚴重影響,且經批評教育后認識到自身錯誤,表示悔過,永濟市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其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
九、喬某等人與喬某某偽造證據案。2023年3月2日,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人喬某與被上訴人姚某、陳某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時,查明喬某、姚某為逃避責任,在一審法院作了虛假陳述,并指使證人喬某某作偽證,致使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作出錯誤認定,其行為嚴重妨害民事訴訟活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妨害訴訟證據的收集、調查和阻攔、干擾訴訟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鑒于喬某、姚某及證人喬某某經嚴肅訓誡和批評教育認識到自身錯誤,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喬某、姚某及證人喬某某各罰款2000元。
十、馬某違反限制高消費令案。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王某訴馬某、楊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22年4月24日對被執行人馬某、楊某作出限制高消費令。2023年,馬某兩次通過非法途徑購買飛機票,違反了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
依照《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某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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