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晚報發布者:時間:2023-03-24
記者 祁克寧 見習記者 趙雪
為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的出租、出售行為,結合我省實際,日前,省住建廳、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聯合出臺了《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根據要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出租和出售適用本《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新《辦法》實施有哪些具體內容?近日,記者走訪了相關部門。
小區車位車庫 優先滿足業主需要
根據新《辦法》要求,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小區內業主的需要。
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數量超過本小區內房屋套數的,建設單位在保證本小區業主每購買一套房屋可以相應購買或租賃一個車位或者車庫的前提下,可以將剩余的車位、車庫出售給本小區內需要購買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車位、車庫的業主。
車位、車庫數量無法滿足本小區內業主需要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業主每購買一套房屋,只能相應購買或租賃一個車位或者車庫的原則,依照買受人的房屋認購順序挑選或抽簽、搖號等公開方式出售或出租。
業主購買住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建筑區劃內規劃用途屬于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積每100平方米可以相應購買或者租用一個車位、車庫。鼓勵車位、車庫產權人將擬轉讓的車位、車庫優先轉讓給本小區內其他業主。
建設單位出售車位、車庫時,本小區內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過12個月,尚有未出售或者附贈車位、車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提供停車服務,也不得與商品房捆綁銷售。
小區部分車位車庫 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小區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圍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給小區內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維護管理責任,不得損毀和破壞人防工程設施設備。租賃期限屆滿,符合繼續租賃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小區內車位、車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本小區全體業主共有,只能出租,不能出售:(一)規劃已明確具有公共配套設施功能的;(二)車位、車庫建筑面積已計算在商品房公攤面積之內的;(三)占用業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地面場地施劃臨時車位的。出租業主共有的車位、車庫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歸全體業主共有。
小區車位車庫 滿足自身需要后可出租
建設單位出租產權車位、車庫的,在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可以將車位、車庫出租給業主、物業使用人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建筑區劃內車位、車庫在滿足本建筑區劃內業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會車輛提供計時停車服務。
建筑區劃內非產權車位、車庫向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出租時,已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物業服務人的,承租人應當在訂立車位、車庫租賃合同時與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物業服務人訂立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的協議。
小區車位車庫 可預售可辦不動產證
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租賃和銷售納入商品房租賃和銷售管理,與商品房同步辦理預售許可或者現售備案手續,具體條件參照執行國家和本省關于商品房租賃和銷售管理的相關規定。預售車位、車庫的資金應當納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范圍。
小區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車位、車庫的租賃和銷售價格應當參照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車位、車庫的近期租金標準和售價,具體成交價格由雙方當事人依法確定小區內可出售的車位(機械車位除外)、車庫可以作為基本單元予以權屬登記,單獨發放不動產權證書。建設單位現售、預售車位、車庫的權屬登記,應當與商品房同步辦理。
新《辦法》印發之日前,已開具銷售發票的車位、車庫,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根據本《辦法》辦理不動產登記;本《辦法》印發之日前已建成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未出售的產權車位、車庫建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辦理現售備案手續,在經過首次登記確認權屬后,進行現售;本《辦法》印發之日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未交付的項目,可申請變更預售許可,將車位、車庫納入預售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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