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發布者:時間:2022-09-28
記者 張君蓉
今年6月8日,在萬榮一建筑工地,張某和宋某因工地上的事情發生爭吵,沖動之下兩人大打出手,后宋某的傷情被鑒定為輕傷一級。案發后,張某如實交代事情經過并自愿認罪認罰,也表示愿意賠償宋某損失。因該案已經涉嫌刑事犯罪,萬榮縣公安局依法對張某刑事拘留,后按照程序提請萬榮縣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檢察機關受理該案后,承辦檢察官王靜發現,雙方民事賠償部分沒有達成一致,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對方諒解而面臨著被羈押的境況,但犯罪嫌疑人又有賠償的主觀意愿和能力。鑒于這樣的情況,她便建議使用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由張某的親屬暫存一定數額的賠償保證金交給檢察院,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皩Ψ缸锵右扇俗鞒龃稕Q定,是國家為了避免嫌疑人在案件辦理期間再次危害社會,或者是出逃影響案件的順利進行而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但不是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必要行使這個權力?!蓖蹯o說。
近兩年,萬榮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些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意小且悔罪表現良好的輕微刑事案件中,積極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大膽探索并適用賠償保證金制度,讓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2022年以來萬榮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中,進一步完善補充適用賠償保證金制度,不捕率同比上升40%,不僅有效化解了社會矛盾,還降低了涉檢上訪率。
“捕”還是“不捕”?
兩難中探索設立保證金
“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我們既要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既要盡最大努力降低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又不能助長受害人漫天要價的歪風邪氣??墒呛荛L一段時間,一個刑事案件,即使是輕微刑事案件進入審查逮捕階段后,民事部分如果不能達成調解,嫌疑人很多時候都會被逮捕?!比f榮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范麗珍說,“捕”與“不捕”是擺在辦案人員面前的一個難題。
去年,該院第一檢察部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2021年8月31日晚上,在萬榮縣某學校樓下,兩名女生因小事發生了爭吵,并相互推搡,其中一名女生張某某將另一名女生推倒在地,并致其腿部骨折,后鑒定為輕傷,構成刑事案件。萬榮縣公安局依法向萬榮縣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當時,兩人都未滿18歲。
“捕”還是“不捕”?讓這個案件的承辦檢察官王靜陷入了兩難。批準逮捕,張某某犯罪情節比較輕微,認罪態度較好,且是在校學生,還未成年,一旦被捕,將會給孩子帶來很大的傷害和不便,首先孩子就不能上學了;不批準逮捕,民事賠償部分未能達成調解,犯罪嫌疑人沒有得到對方諒解,不符合規定。
王靜審查發現,提請報捕的重要原因,就是雙方民事賠償部分未能達成調解。張某某的父親認為孩子平時不聽話,自己管不了,不愿賠償,加之對方提出的10萬元賠償款明顯超出合理范圍,調解因此陷入僵局。
針對張某某家庭的實際情況,王靜一邊多次聯系被害人,給他們講清法律規定,一邊與張某某的父親反復溝通,最終張某某的父親同意拿出5萬元作為保證金暫存在學校校長處。雙方達成共識后,萬榮縣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作出了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孩子得以先行返回校園。隨后,檢察院積極組織刑事和解,張某某家屬賠償被害人各項損失4.6萬元,取得了被害人諒解。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去年11月份,暫存賠償保證金的做法,再次在一起因買賣糾紛導致的輕微刑事案件中發揮作用。受害人一開始對立情緒強烈,后經檢察官從中調解,雙方在審查起訴階段達成了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
在辦理這兩起輕微刑事案件過程中,萬榮縣人民檢察院根據案情,積極探索引用賠償保證金的做法,取得了明顯效果,不僅提高了案件辦理的質效,而且貫徹了“少捕”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減少了社會矛盾面,取得了比較理想的效果。一個賠償保證金,暖了涉事“兩邊”心,一個因此不必羈押,一個獲賠有了保障。在隨后的實踐中,萬榮縣人民檢察院開始有意識地應用賠償保證金解決相關問題。
公檢溝通達成共識
探討會簽《暫行辦法》
為了做到慎用逮捕措施,嚴格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促進社會矛盾化解和構建和諧社會,萬榮縣人民檢察院與萬榮縣公安局就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賠償保證金做法進行探討磋商,經協商溝通,最后達成一致意見,雙方會簽了《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因家庭、鄰里糾紛等引起的輕傷害案件、一般過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犯罪案件和老年人及殘疾人犯罪案件這四類案件均適用賠償保證金的做法。
萬榮縣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王文寶介紹說,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數額,由辦案單位根據被害人實際花費或者損失的數額,在聽取雙方當事人、律師或辯護人關于數額的意見后,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參照該類案件民事賠償標準計算確定。保證金數額一般適當高于依法應予賠償費用,但超過部分不得高于依法應予賠償費用的一倍,犯罪嫌疑人一方自愿超過標準繳納的除外。
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后確定賠償金的數額,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協助給付。雙方達成賠付協議或審判機關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數額與賠償保證金不一致時,不足部分由被告人負擔;剩余部分在案件訴訟程序結束后5日內退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若被告人一方自愿將剩余部分給付被害人,則不退還并予給付。
該《辦法》的出臺,統一了萬榮縣人民檢察院與萬榮縣公安局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方面適用賠償保證金的思想,為雙方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工作依據和智力支持,對于探索辦理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賠償保證金做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推動了“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萬榮的貫徹落實。
完善補充推廣
少捕慎訴慎押
據了解,在實踐中萬榮縣人民檢察院還將賠償保證金制度與刑事和解制度相結合,把賠償保證金制度作為刑事和解制度的補充,在準備收取賠償保證金的過程中,積極促成案件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比如,在辦理李某某因鄰里土地糾紛引發的一起故意傷害案時,在審查逮捕階段,承辦檢察官在對雙方進行釋法說理、刑事和解工作中,二人提前達成了賠償協議,后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最終對李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這起案件的成功辦理,真正做到了慎用逮捕措施的要求,促進了雙方矛盾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經過近兩年的司法實踐,萬榮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積累了不少經驗,有效遏制了個別被害人“漫天要價”“天價賠償”等不合理訴求,有效地平息了雙方的對立情緒,提高了辦案效率,節約了辦案成本,降低了逮捕率,消除了不穩定因素,取得了一舉多得的辦案效果。
萬榮縣人民檢察院探索適用賠償保證金制度的做法,得到了市委書記丁小強的肯定。他在批示中說:“萬榮縣檢察院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中的探索很有價值,把庭前調解挺在前面,既體現了法治精神,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笔腥嗣駲z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宋晉民就貫徹落實丁小強批示精神提出要求:“全市檢察機關迅速學習落實丁書記批示要求,做好少捕慎訴慎押工作,在消除社會戾氣、促進社會和諧方面貢獻運城檢察力量?!蹦壳埃S多基層檢察院在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方面積極借鑒萬榮縣的做法,助推賠償保證金制度進一步走向完善成熟,更具可操作性。
“萬榮縣人民檢察院將繼續加大輕微刑事案件適用賠償保證金的司法實踐力度,積極進行有益探索,完善羈押必要性審查配套機制,使之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獲得民事賠償的權利、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真正讓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該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席常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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