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晚報發布者:時間:2022-08-03
◆開欄語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推動民主法治建設,助力全市經濟轉型與高質量發展,市委統戰部組織運城市新聯會律師代表開展“律師說法”公益普法活動,以發生在我市范圍內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和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例或當前社會焦點事件為切入點,從法律或道德的視角觀察和分析案件,闡釋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識和道德價值,提高群眾法律意識,在全社會形成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濃厚氛圍。
◆案情簡介
去年11月,犯罪嫌疑人羅某(已另案處理)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已另案處理),在鹽湖區某小區一地下室內盜竊了一批名貴煙酒后,將其盜竊的酒水以5萬余元的價格賣給二手回收酒行的李某。經鑒定,李某所回收的涉案名貴酒水價值7萬余元。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立案偵查,目前該案已由鹽湖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結案處理。
◆代理律師意見
辯護人認為,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本案中具有以下情節:
1.李某從羅某處正常回收酒水時,其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
2.李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罪行,應認定為自首、坦白。
3.李某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在到案后積極退贓退賠。
4.李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5.李某系初犯,此前無前科劣跡,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且表現一貫良好。
綜上,犯罪嫌疑人李某存在諸多從輕或免于處罰的量刑情節,辯護人請求鹽湖區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充分考慮以上情節,本著“教育為主,罪責相適應”的原則,對犯罪嫌疑人李某予以從輕或免于刑事處罰。
◆審查結果
鹽湖區檢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李某送達《不起訴決定書》,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且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李某不起訴。
◆結語和建議
本案中,不起訴決定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是對行為人不予追究刑責的認定。對案件不起訴的理由進行歸納總結對于刑事律師辦理具體案件辯護、尋找案件辯點具有重要的啟發作用。
山西衡霄律師事務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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