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晚報發布者:時間:2022-04-28
□記者 樊朋展
公交車是城市文明的流動窗口,乘客的一言一行,有時可能影響整車人的安全。近年來,妨害安全駕駛事故時有發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日前,夏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王某革妨害安全駕駛罪一案,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革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后,運城法院審理的首例妨害安全駕駛罪案。
案情回顧
2021年11月20日8時許,司機張某駕駛102路公交車行駛至夏縣新建北路紅旗巷口時,發現剛上車的乘客王某革沒有佩戴口罩,遂對其進行勸導。王某革不聽勸導與司機發生爭吵。
行車途中,王某革將口罩拿在手中,多次搖晃、拉拽公交車的安全門,并通過安全門空隙撕扯、毆打司機。
車內乘客紛紛進行勸阻無果后,張某讓車內乘客幫忙報警,但王某革威脅乘客不準報警,并繼續辱罵張某,還將公交車內的收音機踢壞。當公交車在十字路口左轉彎時,王某革突然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并準備拔車鑰匙,還用消毒水壺砸公交車司機。張某出于對乘客安全的考慮,將公交車停靠在交警崗亭門口,聞訊趕來的兩名公安交警當場將王某革制伏。
裁判結果
案件發生后,夏縣公安局以涉嫌妨害安全駕駛罪立即對王某革立案偵查。
2022年3月,夏縣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革犯妨害安全駕駛罪,向夏縣法院提起公訴。
4月13日,夏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王某革妨害安全駕駛罪一案。夏縣法院審理認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佩戴口罩是疫情防控的需要,每個公民都有積極配合的義務。被告人王某革不能正確對待司乘人員對其的勸導,在公交車行駛中對駕駛人員進行辱罵、拉拽、毆打,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當庭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革犯妨害安全駕駛罪,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宣判后,王某革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典型意義
毆打公交車駕駛員,搶奪行駛車輛方向盤,不僅威脅駕乘人員安全,還威脅到社會公共安全,極易造成群體傷亡。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此種行為在刑事處罰上新增妨害安全駕駛罪這一獨立罪名。對于此類犯罪行為的定義更明確,量刑起點更低,只要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就有可能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司乘沖突行為納入刑事規則范疇,如同樹立了一道道路交通領域的重要法制安全“護欄”。該罪的設立,有利于防范公共安全領域的風險,在治安管理處罰法、民法無法應對輕度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時,有效發揮刑法的社會治理機能。
日常生活中,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以及乘客應當樹立規范行車、文明乘車意識。對于干擾或侵害正在駕駛狀態的公共交通駕駛員的行為,駕駛員應當將全車乘客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靠邊停車,報警處理。此案提醒公眾,應強化規則意識,文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切勿因一時沖動干擾司機正常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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