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發布者:時間:2021-08-06
六、土地、房屋信息、用途不一致的,申請不動產登記時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法宗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多次轉移、轉移鏈條清晰且相繼取得房屋所有權屬證書,但沒有同步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房屋、土地權利主體不一致,當事人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共同申請不動產登記的(若房屋所有權人或原土地使用權人已故,由其合法繼承人代為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予以受理,經調查核實,注銷原土地使用證,辦理房屋、土地權利主體一致的不動產登記。
2.2016年12月31日前,房屋和土地均已登記但用途不一致的,原記載的土地與房屋用途可保持不變,權利人辦理有關登記后,在不動產登記簿及不動產權證書中分別記載用途改變有關情況。由原開發單位按照現有房屋性質辦理改變土地用途有關手續,補繳有關稅費;原單位已經注銷的,可由現房屋所有權人補繳有關稅費。登記時,土地用途按照房屋實際用途確定,土地使用期限起始日期與原土地權屬來源材料保持一致,終止日期以現行不同用途的最高年限為準。在完善手續后取消不動產證書上有關備注。
3.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建房屋的不動產,根據批準文件、合建協議或者投資數額確定土地使用權,但1982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后合建的,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后再辦理不動產登記。合建方滅失的,可由現申請人補繳土地出讓金后辦理不動產登記。
4.對于利用相鄰、歸屬于不同權利主體的宗地聯合建設不動產(建成的不動產分屬于聯合建設的各方),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在分割、分攤后,分別辦理登記。分割、分攤后需對原宗地面積進行調整的,需原宗地權利人同意;涉及國有資產的,應出具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擁有該資產管理權限的有關部門書面同意意見。
5.劃撥方式供應的保障住房用地的非住宅部分,屬于原配套的非住宅部分的,辦理轉移登記時,不能保留劃撥性質的,應首先補繳土地出讓金,并將土地性質變更為出讓后,予以辦理登記。土地用途以實際用途認定,起止期限從補繳土地出讓金之日起算。
6.擅自將劃撥方式供應的保障住房用地住宅部分,改變為非住宅的,補繳土地出讓金后,辦理登記。原單位、企業滅失的,經領導小組審定后,可以由現有權利人補繳土地出讓金后,按新用途辦理登記。土地用途以實際用途認定,起止期限從補繳土地出讓金之日起算。
七、房屋已登記,未辦理土地登記的,申請不動產登記時按以下方式處理。
1.對購房人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按“便民利民、穩定連續”的原則受理。登記時,將上述情況書面如實告知有關當事人,在不動產登記簿證上對房屋、土地的信息分別記載,附記欄注記“該不動產未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應按規定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2.對購房人憑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予受理。在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有關當事人。同時,要在不動產登記簿證上對房屋、土地信息分別記載,在不動產登記簿及不動產登記證明附記欄內均注記“抵押權人知悉抵押的房屋未按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自愿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和責任”。
在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同時,由有關部門依法對該房屋開發建設單位進行處理,并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在完善手續后取消不動產證書上有關備注。
八、不動產跨宗、越宗、宗地分割按以下方式處理。
1.跨宗的宗地為同一權利人的不動產,房屋已登記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房地現狀分別進行標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原開發企業應及時辦理宗地面積的變更登記。
2.越宗的宗地分屬不同權利人的,征求其他權利人的同意,并經自然資源部門出具同意調整宗地界線的意見后,再按房屋實際占地范圍重新確定宗地,雙方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
3.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跨宗、越宗(整棟樓基座的除外)的宗地又是未出讓的國有建設用地,涉及土地分割、合并或調整的,按房屋實際占地范圍重新確定宗地,并重新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后,辦理不動產登記。
4.對于一幢建筑跨兩宗土地且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不一致的,按照申請人的意愿通過縮短或延長部分土地的使用期限,也可按相應宗地加權平均值設定年限,達到期限一致后辦理登記。申請延長期限的,應補繳相應土地價款。
5.跨宗、越宗的宗地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涉及土地分割、合并或調整的,由所在地自然資源部門對涉及宗地按照房屋與宗地對應一致的原則進行分割、合并或調整邊界,按實際用地范圍確定用地界址后,要求原房地產開發企業完善有關手續,依據結果辦理不動產登記。原單位、企業滅失或拒不配合的,經領導小組審定后,可以先行辦理登記,并將有關情況記載于備注欄。
6.跨宗、越宗宗地為道路、綠地的,按以下辦法處理:
(1)房屋建設在城市總體規劃公布之前,按房屋實際占地范圍重新確定宗地,依法補辦用地手續、補繳土地出讓金后,辦理不動產登記。
(2)房屋建設在城市總體規劃公布之后的宗地不予辦理。
7.酒店、商業或辦公項目已辦理規劃驗收的,在不改變建筑功能僅對內部進行分割使用的情況下,可直接辦理分割變更登記手續,但分割不動產應滿足國家對不動產單元設定的要求,禁止以虛擬或劃線分割的方式對房屋單元進行分割;分割涉及消防變更、公共安全等情況的,應經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批準,涉及建筑結構變更的,應經住建部門批準后再辦理變更登記。
8.對于高標準廠房建成后,權利人申請按幢、按層進行不動產轉移登記的,可以對高標準廠房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
九、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集資房、安置房、棚改房按以下辦法處理。
1.對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集資房等有合法土地權屬來源,但售房單位未辦理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的住房,由售房單位提供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集資房批復或通知、購房花名冊等材料,報當地住建(房改)部門審核,由售房單位在當地主流媒體上進行公告,公告30天,并作出無產權糾紛的承諾,提出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憑房屋竣工驗收資料、公告等有關資料由售房單位按審核通過的購房花名冊,為購房人辦理不動產登記。
2.未辦理不動產登記、原權利人已發生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要先以購房花名冊進行登記后,再按照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集資房、安置房和棚改房上市的具體要求補辦手續、繳清稅費后辦理不動產登記。
3.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住宅與房地產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晉政發〔2002〕6號)有關規定:“鼓勵已購公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建房、合作建房、解困住房)上市交易。取消已購公房上市交易原產權單位審批和上市年限的限制。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統一繳納成交價1%出讓金,土地使用期限調整為70年”,對已購公房、經濟適用住房符合轉移登記條件的,土地出讓金按照上述文件執行,如成交價低于稅務部門計稅評估價的,以稅務部門認定的計稅評估價為準。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期為該宗地內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計算,其土地性質變更為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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