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發布者:時間:2020-12-18

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將在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礎上,并行建立并實施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市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提出的“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山西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的具體舉措,也是實現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戰略有機銜接、有效保障人民生活水平、防止返貧長效機制的重大制度安排。
這一制度關系到我市300余萬群眾的切身利益,具體將如何實施,受到普遍關注。12月16日,記者對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進行了專訪。
問:建立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答:建立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目的是進一步健全民生保障體系,大力弘揚敬老孝老中華傳統美德,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實現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戰略有機銜接,不斷提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問: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一是激勵多繳多得。鼓勵參保的城鄉居民多繳費、長繳費。
二是籌資權責清晰。明確政府、城鄉居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等各方面責任。
三是保障水平適度。待遇領取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與時俱進。
四是普惠和傾斜相結合。對無子女或子女無贍養能力且未納入低保、特困人員救助范圍的65周歲及以上低收入城鄉居民予以傾斜。
五是體現子女孝善。鼓勵子女通過繳費提高父母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問:什么人能參加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
答:已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均可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參加補充養老保險。
問: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標準是什么?
答:參加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個人(贍養人員、家庭)按年繳費,繳費標準設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共5個檔次。
問:參加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政府給予哪些補貼?
答:一是政府對個人繳費補貼(入口補)。個人繳200元政府補貼70元、繳500元補貼120元、繳1000元補貼200元、繳2000元補貼360元、繳5000元補貼600元。二是集體補助和其他資助。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對年滿50周歲、不足65周歲、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繳費給予補助。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提供資助。
問:哪些資金可以記個人賬戶?
答:個人(贍養人員、家庭)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繳費資助、基金運營收益和利息收入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國家規定計息。
問: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領取條件有哪些?
答:年滿65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已享受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問:參加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時年齡已超過50周歲,無法繳滿15年怎么辦?
答:參保時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至65周歲,可領取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待遇。
問:什么人不需要繳費即可直接領取待遇?
答:2021年1月1日起,已年滿65周歲并享受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居民,不用繳費,可在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政府補貼(出口補)待遇,有補繳保險費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補繳,最長補繳年限不超過15年,補繳費用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問:參保城鄉居民死亡,個人賬戶資金怎么處理?
答:參加補充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在繳費期亡故的,停止繳費;已開始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亡故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問:城鄉居民補充養老保險待遇由哪些部分構成?
答:補充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政府補貼(出口補)和集體補助(出口補)組成,支付終身。
(一)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
(二)政府補貼(出口補)。政府補貼(出口補)標準為每人每月20元;年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無子女或子女無贍養能力、經有關部門認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標準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與低保、特困群體待遇不同時享受)。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區對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進行補助。
問:激勵約束措施有哪些?
答:對于子女積極為父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作為評選文明家庭、星級文明戶、孝老愛親示范戶,推選“好媳婦”“好兒女”等的重要依據;在安排護林員、保潔員、護路員等公益崗位優先聘用,在其家庭成員升學補助、獎學金申請等方面給予傾斜;在分配光伏扶貧收益、承包地流轉費、集體林地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村集體其他經營項目收益、資產收益等集體經濟收入時優先考慮。
對子女不贍養父母的,采取以下方式督促子女為父母繳費:
一是村委會、居委會、村(社區)法律顧問通過上門走訪、電話通知等方式進行勸導、調解,督促子女為父母繳納養老保險費;
二是經調解、督促,子女仍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父母或其代理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三是有能力履行贍養義務的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被贍養人又不主張權利的,由相關部門提起公益訴訟,督促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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