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日報發(fā)布者:時間:2020-02-12
本報訊(記者 張君蓉 通訊員 毛春芳)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全力維護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平陸縣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聯合印發(fā)《關于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將依法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通告明確列出依法將對九類違法犯罪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一、對拒不執(zhí)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揮部在緊急狀態(tài)下依法發(fā)布的有關疫情防控的各項決定、命令,以及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按照相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二、從湖北等疫區(qū)來(返)平陸的人員(含平陸縣在湖北省等疫區(qū)學習、務工、出差、探親等人員,下同),必須第一時間電話告知所在地村委會、社區(qū)進行登記備案,積極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各項工作。用工單位、出租房屋、旅館要主動排查,對發(fā)現湖北省等疫區(qū)往返人員及時主動向村委會、社區(qū)或行業(yè)主管部門報告。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有履行報告情況的義務。對故意隱瞞事實或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造成疫情擴散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三、從湖北等疫區(qū)來(返)平陸的人員,未按規(guī)定主動報告、未主動在家進行自我隔離或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醫(yī)學留觀或居家隔離期間,私自外出的,予以嚴肅處理。四、從湖北等疫區(qū)來(返)平陸的人員出現發(fā)熱、乏力、干咳等疑似癥狀不按照要求主動報告、隱瞞事實情況,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治療,造成傳染病傳播、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對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六、對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醫(yī)療救護、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七、新型冠狀病毒攜帶者或者其密切接觸者,包括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者,明知自己不履行報告、隔離等防疫義務可能導致病毒傳播,卻仍然出入公共場所,甚至向他人或餐廳、食堂飯菜吐口水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患者或者其親屬隨意毆打醫(yī)務人員,情節(jié)惡劣的;追逐、攔截或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yī)務人員,情節(jié)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疫情防控物資,情節(jié)嚴重的;在醫(yī)療機構起哄鬧事,造成醫(yī)療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九、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和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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