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運城晚報發布者:時間:2019-10-14
運城晚報訊 10月8日,崔某喝了一杯“藥酒”后,駕車上路被查處,經酒精檢測顯示達到酒駕標準,受到相應處罰。
當天9時40分許,臨猗交警大隊楚侯中隊在209國道某車檢中心附近路段,對一輛車牌號為晉M4YXXX的小型轎車檢查時,聞到駕駛人崔某身上有一股酒味。當民警詢問其是否喝了酒時,崔某稱自己剛喝了“藥酒”。原來,崔某因為腿疼,需要服用一種“藥酒”緩解疼痛。經呼氣式檢測,顯示崔某體內酒精含量為67mg/100ml,達到酒駕違法標準
“‘藥酒’也是酒,其中含有酒精,不管通過什么方式或途徑將酒精攝入體內,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酒駕或醉駕標準的駕駛人駕駛車輛,交警部門就會嚴格按照程序依法處理。”民警向崔某耐心講解了酒駕醉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知識。
隨后,民警依法對崔某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000元、記12分,并暫扣駕駛證6個月的處罰。 (王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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